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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22

發表時間:2014/2/7 13:54:3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地方行政機關體系圖(圖表五)☆☆☆☆☆

★提示:

注意把握:

雙重領導(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垂直領導(包括中央垂直領導和省以下垂直領導)

1.行政區域的層級

(1)二級制:直轄市——區(如北京市——海淀區)

(2)三級制:直轄市——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如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三河鄉)

(3)四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公署)——縣、市——鄉、民族鄉、鎮(如山東省——淄博市——高青縣——塘坊鎮)

2.類型:地方各級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門、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地方政府的內設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綜合性行政機關,一般為省級——地市級——縣級——鄉級。地方各級政府實行條條管轄,垂直領導。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門

工作部門是專門性行政機關。我國地方行政機關實現條塊結合的管理模式。部分工作部門為本級地方政府組成部門,實行條塊管轄和雙重領導,如縣公安局接受本級政府(縣政府)的統一領導,并且受上級主管部門(市公安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另一部分工作部門不屬于本級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實行條條管轄和垂直領導,如全國垂直領導的國稅、海關、金融和外匯管理等部門,以及省以下垂直領導的地稅、工商、質量監察、藥品監督和國土資源等部門。

2.派出機關(圖表六)☆☆

★總結:派出機關皆具行政主體資格

3.派出機構(圖表七)☆☆☆☆☆

①類型:

地方各級政府的內設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

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

②地位:

內設機構:行政機關內部總是由一些機構組成,即內設機構。這些內部機構除非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特別授權,一般不能成為行政主體,既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也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特別授權的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了行政權力,如果發生糾紛,應當以其所屬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如公安局內設的法制科、國稅局內設的稽查大隊,即使其違法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也不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時只能以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公安局、國稅局為被告。當然,如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在授權范圍之內或者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內設機構為被告。如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交警大隊、消防局、邊防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內設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設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分別獲得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

派出機構:法律地位包括三種:

一是由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在授權范圍之內作出一定的行政行為時是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如公安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授權,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時,由其自己做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的被告。

二是接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行政行為。此時派出機構不是行政主體,沒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應當以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20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4條將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越權的情形分為幅度越權和種類越權,并分別確定責任主體。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權,從理論上講,它是沒有資格的。但是幅度有沒有越權,只有經過審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應由越權者自己承擔責任。例如公安派出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只能進行5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如果罰了501元,該派出所即為被告或被申請人。

如果是種類越權,由決定成立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機關承擔責任,因為種類越權從形式上就可以直接判斷出來。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此時就應以設立派出所的公安局為被告或被申請人。此外,在法理上兩者也有區別,幅度越權是典型意義上的越權,即相對越權;而種類越權屬于“無權限”,即絕對越權。

該知識點理解關鍵在于:法律法規授予派出機構的是其實施某類行政行為的職權,而不是授予其永久性全面行政主體資格。所以,派出機構只有在實施法定種類的行政行為時才是行政主體,超出該行為類型,就如同一般的派出機構一樣,不是行政主體了。

如下圖所示:(圖表八)

處罰種類被告被申請人復議機關
罰款300元鄉派出所鄉派出所縣公安局+縣政府
罰款3萬元鄉派出所鄉派出所縣公安局+縣政府
行政拘留5天縣公安局縣公安局縣政府+市公安局

★總結: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組建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復議、訴訟皆看職權。(注意區分幅度越權和種類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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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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