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12/5 11:20:1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
(一)
張某一家共4口人:張某夫婦、兩歲的兒子及張父。張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節托人捎給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錢,其后音信皆無。1998年2月,對張某的歸來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張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張某死亡。張某和王某共有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現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將兒子送與李某收養。之后,王某與劉某結婚,但1年后劉某即病故。根據上述事實,請回答91-93題。
91.張某被宣告死亡后,對上述6間房屋和6000元現金的正確處理是:
A.應由王某、其子、張父平均繼承
B.王某應分得4間房屋和4000元現金
C.應全部由張父繼承
D.應全部由其子繼承
答案:B
解析:張某與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6間房屋和6000元現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死亡后,其中3間房屋和3000元現金屬于王某所有,另外3間房屋和3000元現金是張某的遺產,由其配偶王某、張某之子和張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間房屋、1000元現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間房屋和4000元現金,故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92.如果張父于2001年去世,遺產有3間房屋和4000元現金,且王某對張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關于其遺產處理,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王某有權繼承,王某之子無權繼承
B.王某無權繼承,王某之子有權繼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權繼承
D.王某和其子均無權繼承
答案:C
解析:《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因此,王某作為喪偶兒媳,對公公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張某之父的財產,張某之子作為張某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張某應該繼承的其父的遺產份額。因此張某之子和王某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繼承,C項的說法是正確的。
93.如張某生還并申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張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不因此而無效
B.張某與王某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C.張某可與李某協議解除王某之子與李某之間的收養關系
D.若張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還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6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因此,A項的說法正確。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本題中,王某已經再婚,所以王某與張某之間的夫妻關系不得自行恢復。第38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由此,C項的說法正確。第40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由此,D項的說法正確。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CD.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