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產生的主要根源
法產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復雜,但主要有兩個根源:一是經濟根源;一是階級根源。
(一) 法產生的經濟根源。
社會分工、商品交換和私有制的出現和發展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原始社會發展到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三次社會大分工,并最終導致了階級的分化,私有制、國家和法的產生。法歸根到底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引起生產關系發生變化的結果。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商品所有者的地位以及各種經濟關系,如買賣、借貸、抵押等,都需要有新的行為規范來確認、調整和保護,這種新的行為規范就是法,它是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法產生的階級根源。
法產生的階級根源在于階級的出現,階級斗爭不可調和,是為了適應階級斗爭的需要。
新興的奴隸主階級為了調整社會分裂為階級以后的社會關系,鎮壓奴隸階級的反抗,保障社會的安定,鞏固自己在政治上、經濟上的統治地位,在需要建立國家的同時,也需要建立一種新的反映本階級意志、保護本階級利益的行為規范代替原始習慣。同時,奴隸主階級內部的各個階層、集團和個別成員之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也存在著矛盾和斗爭。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增強奴隸主階級自身的力量,也需要用新的行為規范來調整和解決奴隸主階級內部的矛盾。此外,奴隸主階級為了對付奴隸階級這一主要的敵人,也需要有一種新的行為規范來調整同商人、手工業者和其他自由民之間的關系。這種為適應調整階級關系的需要而產生的新的行為規范就是法。
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和階級根源是互相聯系、互相促進、缺一不可的。經濟發展是階級對立、斗爭所由產生的基礎;階級對立、斗爭又推動或延緩經濟發展的速度。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和階級根源是對立統一的,強調一個原因,否定另一個原因,都是片面的、錯誤的。
二.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復雜的歷史演變過程。雖然不同的地區由原始社會轉變為階級社會的具體形式各有特點,法形成的過程也有所不同,但法產生存在著一些共同的規律。這些共同規律包括:
(一)從個別調整發展成為規范性調整。
(二)從自發調整發展為自覺調整。
(三)從習慣法發展為成文法。
(四)從法、道德、宗教規范混為一體發展為各個相對獨立的不同的社會規范。
三.法產生的標志
法產生的標志主要有:
(一) 國家的產生。
(二) 權利與義務的分離。
(三) 解決糾紛的專門機關的出現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