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法第96 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新法第37條: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變化:
從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偵查機關有權派員在場監督,改為不得監聽(意即不得在場監督)。
解讀:
根據舊法,偵查機關可以派員在場監督,實踐中則演變成應當派員在場監督,當事人無法暢所欲言,更無法反映程序違法,新法規定不得監聽(這是國際公約普遍遵循的最低程序正義標準,偵查人員只能在看得見但聽不見的范圍內進行監督),以保障律師和當事人的自由交流。
考察方式:
只會作為一個選項出現。較為簡單。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