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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變點17

發表時間:2014/1/24 14:01:1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回避的種類

回避的種類有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

有權申請回避的人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提出回避的時間

回避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后的任何階段提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負有告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的義務。

三、有權決定回避的人或組織

1.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以及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這里要注意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在民事訴訟中,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

3.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和偵查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院長的回避。

5.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本院檢察長、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

6.對申請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請回避應當明確提出理由,如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而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此外,對于回避理由中的第5種情形申請回避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當庭駁回。另外,提出回避的方式,既可以書面方式,也可以口頭方式。

【特別提示】刑事訴訟中,普通工作人員的回避由首長決定;

首長的回避由審委會或者檢委會決定;

哪個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就由哪個機關的首長決定;

以吃人的、拿人的和私自會見一方申請回避的,申請人要提交證明材料;

如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而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要注意的有:第一,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在刑事訴訟中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這與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中由審判長決定不同;第,鑒定人、翻譯人員由聘請或者指派的機關的“首長”決定回避(誰聘請的由誰決定其回避)。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和復議

(一)回避的法律后果

1.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

(1)有關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等候審查決定;

(2)偵查人員繼續執行職務。

2.因符合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3.一審違反回避規定,發回重審。

(二)對駁回申請回避的復議要掌握3點:

1.對于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程序向前推進。也就是說,復議不影響程序繼續進行;

2.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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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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