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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42條新增一款:
“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解讀:
以往實踐中,偵查機關往往主動追究自己承辦案件中辯護人的刑事責任,由于立場的對立,其總是帶有強烈的報復心理,律師往往因此遭受無端的追究。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此次規定必須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涉嫌的犯罪。
考察方式:
本法條可能會作為一個選項出現,如果要用口語來表述法律修改前后的變化的話,之前偵查機關常對律師說“我來辦你”,而現在則只能說:
“你等著,我找我兄弟去!”此外,如果辯護人是律師,必須要通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協會。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