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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解釋:按照刑法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對刑法的解釋,同時參考語法、標點符號、用語順序等產生或者決定的含義。文理解釋的說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慮其他解釋理由。
體系解釋:根據(jù)刑法條文在整個法中的地位,聯(lián)系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guī)范含義。
歷史解釋:依據(jù)制定刑法時的歷史背景以及刑罰發(fā)展的源流,闡明刑法條文的含義,歷史解釋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觀解釋論。
比較解釋:借鑒外國立法與判例以闡明刑法規(guī)范的含義。但要善于辯析中外刑法的異同。
目的解釋:根據(jù)刑法規(guī)范的目的闡明刑法規(guī)范的含義。無論什么解釋方法,其解釋結論必須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符合刑法的目的。
【注意】:解釋理由之間并非相互排斥,彼此之間需要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釋結論。當然,文理解釋是基礎,其他解釋理由都必須從文理解釋為前提。否則文理解釋的結論具有唯一性,就不允許通過論理解釋否定文理解釋的結論。
進行體系解釋時,要善于運用當然解釋檢驗解釋結論。當然解釋蘊含了入罪時舉輕以明重、出罪時舉重以明輕的思路。但是在入罪時不能簡單地以案件事實重于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為由,進而認定為犯罪,還必須判斷案件事實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即是否為刑法用語所包含),換言之,當然解釋的結論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例如,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是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行為,將比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性質更為惡劣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的人充當打手)認定為“其它”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行為,屬于當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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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