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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制裁的含義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責任的承擔者依其法律責任的內容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二)法律制裁和法律責任的關系
1.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
2.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又有明顯的區別。法律責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提示】02-31,05-52題涉及法律制裁,此處考生應當掌握法律制裁和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
【例題·多選題】從法理學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 )(02-1-31)
A.在近代,法律責任與權利、義務是可以相互轉移的
B.法律制裁是主動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方式
C.立法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
D.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答案】AB
【考點】法律責任
【解析】近現代法律遵循“責任法定”、“責任自負”原則,不允許法律責任的轉移,因此A項錯誤。關于B選項,法律制裁是被動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實施相應的強制性懲罰措施,如系當事人主動承擔,如主動支付賠償、補償或恢復、補救、不算是法律制裁。因此該項錯誤,關于C選項,從立法、執法、司法的關系來看,盡管它們都屬于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的分配活動,但是執法和司法活動都必須遵循法律進行,從屬于立法活動。因此相對于立法來說,執法和司法只能是第二性的,是立法基礎上的再分配,而立法則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性分配”的活動。因此該項正確。關于D選項,執法活動從法的事實角度來看,是法在現實生活中被行政機關執行的過程,也是權力行使的過程。二者在過程上是同一的。因此D項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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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