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12/5 11:20:1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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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主要是主體不同。特別注意:
(1)在企事業單位(包括金融保險單位)發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單位財產行為的,①首先是看該單位是否屬于國有。國有性質的,通常應當認定為貪污罪;非國有性質的,認定為職務侵占罪。②其次看是否政府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非國有的企事業單位和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71條第1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只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認定為貪污罪。③再次看是否從事管理工作,不論是在國有單位還是非國有單位,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而不是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工人、勤雜人員,在工作中竊取接觸到的生產資料、勞動工具、生產成品的,只能定盜竊罪或職務侵占罪。
考試用書 (2)在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產的,認定為貪污罪;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例如甲是X村委會主任,在主持村委會大樓建筑工程時,利用職務便利虛報材料款,侵吞5萬元工程材料款;甲的行為:A貪污罪;B職務侵占罪;C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非法所得應予追繳;D濫用職權罪。答案B.甲的工作性質(主持村委會大樓建筑工程),不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條件,不成立貪污罪;但可構成職務侵占罪。因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第271條),甲符合“其他單位的人員”的主體條件。再如甲是X村委會主任,在在負責X村征地款的管理發放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侵吞10萬元征地款,甲的行為是貪污罪。因為甲的工作性質(征地款的管理發放),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符合貪污罪的主體條件。同理,因“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受賄、挪用的,成立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因非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受賄、挪用的的,成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
(3)“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認定
《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的“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臨時聘用等管理、經營國有財產。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此受托經管公共財產是貪污罪。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