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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制史輔導之外國法制史筆記(六)

發表時間:2013/11/26 11:59:49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第六章  教 會 法
第一節  產生和發展

信徒
神職人員:在教會中有一定職務的人
基督教制定的對信徒和神職人員在信仰、倫理和教會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主要介紹天主教會的法律,很少涉及新教(北歐)和東正教(俄、東歐)
產生于公元一世紀的巴基斯坦。早期,受到羅馬統治者的殘酷鎮壓;后來基督教的教義轉而宣揚“君權神授”,羅馬統治者也改變了對基督教的態度;公元380年,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到中世紀,它又成為歐洲封建社會的精神支柱。教會法由此產生。
三個發展階段——
一. 早期(AD4—9)(教權依附于世俗權威)——丕平獻土奠定教皇國國土。公元754和756年,法蘭克國王為酬答教皇為其加冕,兩次攻打教皇的敵人,贈與教皇土地,使之成立教皇國。基督教獲得合法地位后才確立并擁有立法權。
二. 全盛時期(AD10—15)
1. 高潮表現: 中大網校論壇
(1) 教皇在教會立法中取得至高無上的地位,在與世俗君主的斗爭中取得勝利
(2) 教會法管轄范圍擴大,滲透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判斷標準——審判對象,信徒、神職人員;案件性質,凡涉及教會利益、宗教信仰、婚姻的案件。法學依附于教會,成為教會的婢女
(3) 教會法研究達到高潮
2. 基督教正式分裂為東西兩大教派。西派教會以羅馬為中心;東派以拜占廷(君士坦丁堡)為中心(東正教“牧首”)
三. 衰落階段(AD16—  ) 來源:raboqa.com
第二節  淵 源
一.《圣經》
1.《新約全書》:基督教本身的經典,形成于公元世紀1下半葉至公元2世紀下半葉。《福音書》、《使徒行傳》、《使徒書信》、《啟示錄》,原文是希臘文
2.《舊約全書》是猶太教的經典,由《律法書》(又稱《摩西五經》法律意識最明顯,不是摩西制定的,是上帝假借其手傳授的)、《先知書》和《圣錄》組成。原文是希伯來文。上帝與猶太人之間訂下的約定。
3.“傳十誡”——十誡內容是基督教立法的核心 來源:考
戒律——
(1) 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崇拜其他的神
(2) 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
(3) 不可妄稱上帝耶和華的名字
(4) 當守安息日為圣日
(5) 須孝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奸淫 來源:raboqa.com
(8) 不可偷盜
(9) 不可做假證,陷害他人
(10) 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
二.教皇教令及其匯編(相當于羅馬皇帝的敕令)——主要表現形式(級別逐漸降低):
1. 教皇詔書:對重大事件的決定、命令
2. 通諭:向全世界或某一國家地區天主教會頒布的公開文件
3. 自動詔書:無任何人奏請或機構輔助而自動發布的文件 中大網校論壇
教令集——最早的是《格拉蒂安教令集》,本質上是私人匯編,但得到官方承認;官方法典編纂有《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四部教令集匯編在一起,定名為《教會法大全》
三.宗教會議決議
內容——規定教會組織和神職人員的行為準則;對宗教反對派的處置;教會法庭的職權及條例
宗教會議——包括全教會議和地方會議
四. 羅馬法的某些原則和規范
第三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
一. 教階制度
1. 理論根據:教會的“整個世界就是以上帝為主宰的等級結構”觀念
2. 五等 來源:考
(1) 教皇——①以前是羅馬城主教;現在是教皇國君主②由一小撮人在西斯廷教堂選舉③教皇特權:召集宗教會議;批準會議決定;有權不經過宗教會議同意,任免主教及劃定主教轄區(任免主教及劃分教區);教會法院的最高審級,各地教會的重大案件一律呈送教皇審核,最高司法權;教皇本身不受任何審判;一經當選,終身任職,除因異端罪外不得罷免
(2) 樞機主教(紅衣主教)——由教皇任命,是教皇的高參、親信、特別使節,可選舉或被選舉為教皇
(3) 主教——由教皇任命,擁有主教管轄區即教省的最高管轄權
(4) 神甫(父)——管轄范圍是教區,新教稱為牧師
(5) 修士修女
二. 財產權——教會擁有大量的地產和動產,是歐洲最大的封建主。通過稅收、捐贈獲得土地;對其土地和動產有獨立取得、存留和管轄的權利;不受世俗政府的約束:“棄絕罰”:凡強占教會財產,應受此懲處
三. 債權制度——教會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貸款,不準經營商業獲取暴利。契約終結制度“一方當事人不遵守諾言,另一方也不受契約約束。死抵押權:債權人有權獲得抵押的土地或財物中的孳息收入,但又不準以此種收入抵債,實質是維護債權人利益
四. 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1. 教會法從“結婚屬宣誓圣禮之一”的教義出發,確認“一夫一妻”和“永不離異”的原則
2. 應禁止的婚姻的條件是:凡許“守童身愿”、“貞節愿”以及“領受高級神品愿者”,禁止結婚;天主教徒和異教徒及叛教者不準結婚;法親(因收養而發生的法律關系)、近親和神親禁止結婚
3. 撤消婚姻關系的條件是:未成年人的婚姻;男女一方無性行為者;重婚;與異教徒的婚姻;一切違反禁止結婚條件的婚姻(后三者應為禁止之列)
五. 訴訟制度
1. 糾問式訴訟是指法院根據公眾告發或被害人控告,可以對案件進行調查,從調查證據到執行刑罰都由官方負責。主要流行于大陸法系國家,與抗辯式訴訟相對。
2. 宗教裁判所(異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把糾問式訴訟發展為極端殘忍的審判制度。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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