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逮捕的適用條件(刑訴法第79條)
(一)一般情況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對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理解: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況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三)處罰性對象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的理解
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指:
1.犯罪事實已經發生,并有證據能夠證明其發生;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而非他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以上三點是構成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必備條件(同時具備)。
二、逮捕的權限
1.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
2.人民法院決定;
3.公安機關執行。
三、審查批準程序
(一)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詢問證人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四)決定權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
2.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審查批捕的時間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六)不批準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釋放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變更強制措施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七)不批準的救濟
1.復議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2.復核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四、逮捕的執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持證);
2.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逮捕不當,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在異地執行逮捕應當通知當地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
6.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