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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中,根據分工,有實行行為、幫助行為、預備行為、教唆行為、共謀行為。即使僅處于共謀階段沒有進一步發展,仍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由共謀進而為教唆或其它,則為教唆犯或其它相應構成,不再是共謀者。
二、我國刑法中不認同存在片面共犯一說,因此,在司法實務和現行司法考試中對片面共犯的處理原則為:按各自構成的犯罪,分別定罪處罰。
三、犯意聯絡:
在簡單共同犯罪中,由于僅有二人原則上要求有事前的犯意聯絡,但是,在承繼共犯中視為例外(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的加入);
在復雜共同犯罪中(指犯罪主體為二人以上,不包括本數),則不作此要求。值得引起注意的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各方,圍繞犯共同的罪目的而進行的各自行為,視為有犯意聯絡。這也正是共同犯罪中"一人行為,全員負責"的理論基礎。
四、刑法分則中將組織行為、幫助行為、教唆行為單獨定罪的具體情形(此時,組織者、幫助者和教唆者不再按照共同犯罪處理,而是按刑法分則規定的單獨罪名定罪):
⑴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組織行為,有以下兩種情況:
①犯罪的組織行為規定為實行行為,具體有: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罪和武裝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組織行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②非犯罪的組織行為規定為實行行為,具體有: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組織賣淫罪;組織淫穢表演罪。
⑵幫助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行為,具體有: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⑶教唆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行為,具體有: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誘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妨害作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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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