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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經濟法考點:勞動法概述

發(fā)表時間:2013/12/4 1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一、勞動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勞動法的概念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國家司法考試規(guī)范的總和。 我國勞動法的淵源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特征:

1.勞動關系的當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在我國勞動者包括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我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用人單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不包括自然人。

2.勞動關系是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

【提示】一般來說,物物交換的關系屬于民法的范疇,與勞動過程沒有直接聯系,因而不受勞動法調整。在我國,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產生于職業(yè)勞動、集體勞動和工業(yè)勞動過程中,非單位的個人雇傭關系和農業(yè)勞動關系、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關系不由勞動法調整。

3.勞動關系具有人身、財產關系的屬性。這一屬性也決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力的使用、管理,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人身,關系到其健康和生命,關系到其勞動能力、勞動人格、尊嚴的維護,關系到其工資等物質權利的保護;這種人身屬性也決定了勞動者必須親自履行勞動義務,并應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按照勞動力使用者的要求進行勞動。勞動關系具有財產關系的屬性,是指勞動者有償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由此締結的社會關系具有財產關系的性質。

【提示】而無償、義務、慈善性勞動關系不由勞動法調整。這種財產關系與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有一定區(qū)別。(國家司法考試網)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主體之間因交換物化了的勞動(勞動成果)而發(fā)生的財產流轉關系,而勞動法調整的是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系。

4.勞動關系具有平等、從屬關系的屬性。一般而言,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同時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動關系一經確立,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身份、組織和經濟上的從屬關系,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勞動者,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

【提示】訂立階段平等,履行階段從屬,不平等。

勞動法還調整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包括:(1)管理勞動力方面的社會關系;(2)社會保險方面的社會關系;(3)工會組織關系、工會監(jiān)督方面的社會關系;(4)處理勞動爭議方面的社會關系;(5)勞動監(jiān)督檢查方面的社會關系。

【提示】家政服務關系主要有三種:一是居民家庭直接雇用家政服務員,居民與家政服務員形成雇傭關系;二是家政服務公司雇傭家政服務員,與家政服務員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勞動合同,家政服務員接受家政服務公司的培訓、管理,向公司上繳管理費,公司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家政服務員以家政服務公司員工的名義為居民提供家政服務;三是居民與家政服務員通過家政中介服務公司建立雇傭關系,居民與家政服務員按約定向中介服務公司支付一定中介費用。其中第二種符合勞動關系的特點,即家政服務公司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與家政服務員有控制管理關系。而其他兩種屬于雇傭關系,不由我國勞動法調整,而由民法調整。

二、我國勞動法對人的適用范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提示】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不論他們之間是否訂立勞動合同都適用勞動法。

2.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guī)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提示】

1.“工勤人員”即是我國傳統人事體制中“工人”編制的人員。與其工勤人員之間,無論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均適用勞動法。

2.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非工勤人員與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之間,也適用勞動法。事業(yè)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fā)生的爭議,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處理。例如出版社的勞動合同制改革。

3.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組織的人員適用勞動法。

【提示】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組織是指國家不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yè)組織。

4.公務員、農村勞動者(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個人雇傭關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等不適用我國勞動法。

5.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勞動法同時規(guī)定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zhí)行,在勞動關系中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提示】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國,勞動合同并不是勞動關系的惟一表現形式。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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