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檢察制度的特征
1.檢察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體制下與審判機關并列的國家機構。
2.檢察機關是國家的國家司法考試監督機關。
3.檢察機關依照國家司法考試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5.在領導體制上實行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級檢察機關,在檢察機關內部實行民主集中制和檢察長負責制相結合。
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體制
我國人民檢察院目前實行雙重領導體制。體現在憲法第132條和133條當中。憲法132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第133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在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負責制與檢察委員會集體領導相結合的領導體制。體現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來決定。
三、檢察官
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來批準。
四、檢察制度的基本原則
1、檢察權統一行使原則
2、檢察權獨立行使原則
3、對訴訟活動實行國家司法考試監督原則
五、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監督員的任期為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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