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11/26 11:59:48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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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日耳曼法 五世紀至九世紀以馬爾克為主要制度的西歐早期封建制時期(中世紀早期)適用于日耳曼人(民族)的法律
第一節 形成與發展 一. 產生
1. 公元前三至六世紀,民族大遷徙自北向南,日耳曼人入侵,西羅馬帝國滅亡,在這一過程中,日耳曼國家、階級形成,在日耳曼諸王國中最強大的是法蘭克王國,墨洛溫王朝;加洛林王朝時期,國王查理,中期發展為大帝國,但很短暫,查理死后分裂為近代法蘭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國的雛形。
2. 整個歐洲公元476年進入封建制社會。
3. 最早的法典是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蘭克王國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
二. 沿革
中大網校論壇 1. 習慣法時期——口耳相傳,原來僅為習慣,后來演變為有國家強制,屬人主義原則,允許被征服的羅馬人適用羅馬法,粗俗簡單
2. “蠻族法典”的編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時期——部落<部族<民族共同特征:內容上,習慣法的記錄,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內容不全面;文字上,大多采用拉丁文
3. 日耳曼法與羅馬法并存和相互影響時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羅馬法輯要》
4. 王室法令的發展——王室法令是屬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法。按其性質,王室法令可分為教會法令(因教權從屬于王權)和普通法令;按其內容,則可分為補充部族的法令、獨立法令和對官吏下達的訓令,其中補充部族的法令應經民眾大會同意,國王頒布的獨立法令要由高級僧侶和世俗顯貴組成的御前會議(國王的智囊團)同意。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時期得到迅速發展
第二節 基本內容 來源:考試大 一.適用法律的原則——日耳曼法實行屬人主義。在適用法律時,首先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屬人法的決定,就是如何決定一個人所適用的法律;二是不同部族的日耳曼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時,適用哪一種法律。
1. 決定屬人法的一般原則:婚生子女從父法;婦女結婚后從夫法;非婚生子女從母法;不知其母,且無人收養或保護則自定;基督教僧侶從羅馬法;被保護人和被收養人從保護人、收養人的法律;
2. 解決法律沖突的規則:①發生法律關系的各方的法律都有效,即各方適用自己的屬人法,土地遵從其最初隸屬的所有人的身份法律;在履行任何重大法律行為前必須進行法律表白,并記錄在案,如訂立契約、提供證言和結婚儀式等(不會產生嚴重后果或侵害特殊利益的事件)。②優先適用在法律關系中利益最大的一方的法律,如受害人的賠償金等。
二.所有權制度
來源:raboqa.com 1. 所有權概念——劃分標準:物是否能移動,不動產主要是土地;物是否能滅失,房屋是動產
2. 土地所有權
(1) 自由農民的土地占有制(即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社員房屋所占土地及其周圍的小塊園地歸社員家庭私有;耕地屬公社集體所有,分配給社員家庭使用;森林、河流、牧場等為公社集體所有,社員共同使用。家庭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而公社享有管理權和處分權
中大網校論壇 (2) 大土地占有制——途徑:①國王封賞給欲拉攏的或想靠攏的人。委身制即西歐封建制度形成時期教俗貴族兼并自由農民的土地,迫使他們依附于封建主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種形式。②公社社員分化。大土地占有者對國王不承擔任何義務,土地成為大土地主私有的、可以轉讓的、世襲的自主地。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和行政權及
司法權相結合,使封建貴族勢力不斷擴大,以至國王不得不承認他們在其領地上的這種權力,授予“特恩權”。“采邑制”—受封者宣布效忠國王,服兵役即向國王政府提供一定兵力。這一改革伴隨著血腥的戰爭。使國王封賞的土地變為有條件的;受封者要為國王盡義務,主要是軍事義務,如果受封者不履行義務,國王可收回采邑。采邑只能終生享有,不得世襲;繼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賞,才能繼續占有采邑。新國王上任舉行施封和受封儀式,封建依附關系是直接的。社會意義在于限制封建主的特權;使法蘭克社會封建化加深。(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3) 農奴份地——農奴從領主處領取份地,終生依附于土地,完全是可以轉讓的財產
3. 動產所有權
(1) 范圍:牲畜、武器、農具、奴隸等
來源:考試大 (2) 對動產實行嚴格保護
(3) 動產所有人行使完全的所有權
(4) 喪失動產可行使追及權——喪失動產基于自己的意思,如寄存、出借,追及權效力只及于相對人(寄存出借的對象,而不是現占有人);喪失動產如果違反自己的意思,如被盜、被騙、遺失,則追及權效力可及于該動產持有人。除當場發現、當場追及外,還可通過捕捉(搜查)程序行使追及權
三. 債權制度——商品經濟不發達,導致債法很不發達
特征:
1. 契約種類少(買賣、借貸、借用),并且訂立和履行帶有很強的形式主義特點,注重形式,債權、債務關系簡陋
2. 公開嚴格保護債權人利益:五種保護債務履行的方法——①發誓(通常指劍發誓);②名譽上的保證;③扣押財產(債權人私人直接扣押,裁判扣押);④扣押人身;⑤設定質權(由羅馬人創造)債務人為擔保債務,事先將一部分財產轉移給債權人讓其留置、控制這些物品,標的物大多為動產,但逐漸地也以土地為標的(不方便但也有抵押權)
四. 繼承制度
1. 只有法定繼承,不承認遺囑繼承
2. 男子以雙手接受;女子以一只手接受
3. 繼承順序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在同一順序中,男性優于女性,繼承分額女子僅是男子的一半
五. 違法行為
1. 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對侵權行為實行血親復仇(兩個親屬團體的問題);在日耳曼法成文化時代,已普遍實行贖罪金制度,金額可討價還價,達不成協議則繼續復仇;查里大帝時,明確禁止血親復仇,實行贖罪金制度,確定賠償(贖)金,殺害婦女賠償金較高
2. 犯罪:早期,大部分違法行為屬于侵權行為,私犯比公犯多,主要有叛逆、逃兵、放火、暗殺等,刑罰有兩種,即死刑和宣布處于法律保護之外,死刑的方法有絞刑、活埋,被宣布處于法律保護之外者喪失一切權利,任何人都可以將他殺死;后期,國家權力增大,由國家機關懲罰的犯罪的范圍也擴大了,出現了侵犯國王、侵犯教會、侵犯領主等新的犯罪種類,都處以死刑
第三節 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特點:
1. 團體本位的法律:個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要受到團體約束;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是由他們的身份決定的,而不是憑個人意志決定的
2. 實行屬人主義
3. 具體的法律規范
4. 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為外部表現的法律
二.地位
1. 西歐封建法律的一個基本因素,社會三大法律支柱之一:中世紀早期占統治地位,中期以后逐漸演變為地方法的一個因素
2. 對近現代資產階級法律有重大影響,是其重要的歷史淵源:英國法在很大程度上繼承日耳曼法,并將其傳播于世界各大洲;大陸法系也吸收了很多淵源于日耳曼法的習慣法原則和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對其繼承較多;羅馬法商品經濟,日耳曼法封建因素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