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在莫斯科大學法學院度過了三個春秋
江平先生的八十年,不僅書寫了一部波瀾壯闊的人生閱歷,更鍛造出一種只向真理低頭、絕不向命運屈服的精神。
為饗讀者,本報經(jīng)江平先生允準,特開辟《口述自傳》欄目,將江平先生口述、陳夏紅整理的《沉浮與枯榮》一書的精彩片段奉獻給讀者,透過江平的法學人生,我們亦能夠窺見中國當代法學的“沉浮與枯榮”。敬請關注。
我1951年出國的時候,從通知到出發(fā)準備時間很短。當時,腦海里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買幾本中文的法律書,以便對專業(yè)有所熟悉。
誰知這一打算,立刻遇到當頭一棒。當時的紀律中有一條,就是不準帶任何舊法的書籍。我們?nèi)ヌK聯(lián)是學習革命的法律,中國的舊法已經(jīng)完全被廢除,舊法體系也被打爛,舊法的思想更不能繼承。為了免受舊法的毒害,應該是完全重新學起,不準帶舊法的書籍。而當時我們自己又沒有什么法律,更沒有新中國自己的法律書籍。這樣在我們的行囊中,僅有的書籍就是一本俄語詞典和一本俄語語法,我就這樣游進了茫茫的法律大海。
對待"舊法"的不同態(tài)度
這個做法和蘇聯(lián)的十月革命很不一樣。他們沒有我們革命中的“廢除偽法統(tǒng)”,或者叫廢除原政權一切法律的做法。舊俄時的民法典并沒有被廢除,而只是把土地私有制度廢除,婚姻制度沒廢除,個人財產(chǎn)權利也沒廢除。恰恰相反,列寧提出了要盡快制定新的民法典,以取代舊的民法典。正是在列寧的領導下,在艱苦的內(nèi)戰(zhàn)和抵抗外國侵略的情況下,只用了五年多的時間,在1923年就頒布了《蘇俄民法典》,取代舊民法。《蘇俄民法典》頒布之快,在眾多實行革命、改革或統(tǒng)一(如法國、日本、德國)的大陸法國家中是首屈一指的。
蘇聯(lián)的法律,也很少涉及舊俄時代的法律,幾乎一切課程都是冠以“蘇維埃”三字。當然這是新的法律,是從十月革命開始的法律,任何課程都要先從十月革命的兩個法講起:一是《和平法令》,二是《土地法令》,都是列寧簽署的。前一個是結束了帝國主義戰(zhàn)爭,后一個是實現(xiàn)了土地國有化。
而反觀我們,把過去的法律都叫做舊法,一概都廢除,一棍子打死,那過去的法律教師和司法工作者,一下子都變成了“舊法人員”,全讓靠邊站。回頭看這段歷史,這個決策真是引發(fā)了不良的后果。有一次,華東政法大學何勤華教授就跟我提出,我們廢除六法全書到底對不對?法律究竟有沒有一定的繼承性……這些問題很值得我們來思考。法律作為社會的規(guī)則之一,如果一個社會把原來所有的法律都廢除,那等于是說,我們現(xiàn)在根本就沒有法律,我們一切都要從頭再來,這就很荒唐了。
比如說婚姻,就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以前的婚姻法所認可的合法婚姻,現(xiàn)在婚姻法廢除了,難道這些婚姻也都變成了非法的嗎?1956年下半年,法律的繼承性問題是大家討論較多的一個問題。比如上海復旦大學的楊兆龍教授,就寫過一篇文章叫“法律的階級性與繼承性”,甚至因此引發(fā)了學術界和實務界關于法律的階級性與繼承性的討論。當然,到反“右”開始后,這篇文章也成了將楊兆龍劃為“右派”的證據(jù)之一。從這一點來說,中國對待舊法的態(tài)度,比十月革命做得有過之而無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年后的今天,我們依然沒有一部統(tǒng)一的民法典,法律體系有一定規(guī)模,但也不是特別完善。我們強調先破后立,強調凡是舊法全部廢除,完全否認了法律的可繼受性。如果以今天的眼光來分析,哪一種方式更為可取呢?
不能否定法律的繼受性
民法課是我去蘇聯(lián)學習后立即產(chǎn)生興趣的課程,無奈很多名詞術語不懂,想找中文相對應的詞語,又得不到解答。俄語詞典中是沒有這種法律術語的。所以,很多概念仍然只能在俄文中去理解。例如,民法中有一個很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詞叫“Cделка”,詞典中譯為“交易”,可是翻譯為交易怎么也不通。過了許久之后,一個偶然機會我才知道這個詞就是“法律行為”。我很奇怪,這個詞既無“法律”的意思,也無“行為”的意思,怎么叫“法律行為”呢?
等到1956年回國到北京政法學院執(zhí)教后才知道,原來蘇俄民法典的體系、制度中如債權、物權、法律行為、要約、承諾等和德國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一致的。我又困惑了,學了半天的蘇俄民法的基本體系、制度怎么和西方國家是一樣的呀!
今天想起來,當初確實太幼稚了,以為革命的就是嶄新的,就是與原來的毫無相通之處。其實革命無非就是在舊的東西基礎上,取其有益,去其無益,革命怎么能否定繼受性?法律怎么能否定繼受性呢?!
前者主要表現(xiàn)為對國家財產(chǎn)的特殊保護,確立了國有財產(chǎn)返還請求權不受任何時效限制的制度,從而體現(xiàn)了所謂與私有制國家針鋒相對的制度:私有制國家確立了私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公有制國家確立了公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原則,這一基本觀念至今仍在中國體現(xiàn)。后者主要表現(xiàn)為將民法典調整范圍局限為市場領域,因此,在民法典外又獨立制定土地法典、勞動法典與家庭、婚姻、監(jiān)護法典。土地國有化后禁止土地流通,集體化后又把國有土地交給集體農(nóng)莊永久無償使用,排除在任何范圍內(nèi)的市場交易之外。勞動力當然更是如此,家庭、婚姻關系也從傳統(tǒng)的民法典中排除出去,繼承法仍然保留在民法典內(nèi),因為仍然有一些私人財產(chǎn)可以繼承。
改革開放后,我國有關民法調整范圍之爭,仍是這種市場本位觀點之延續(xù)。今天我們制定民法典,土地關系和親屬關系回歸民法典已無任何爭議,勞動關系雖然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但已經(jīng)獨立于民法之外,也獨立于1999年的《合同法》之外,確實也無必要再回歸民法典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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