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國法 (一)法國憲法
1.《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
法國革命開始后,國民會議便于1789年8月26日,經過激烈的爭論,通過了著名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簡稱《人權宣言》)。這一劃時代的歷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確而系統地提出的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則,是建立資產階級統治的綱領性文件。
《人權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則主要有:
(1)宣布人權是“天賦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確立了“人民主權”、“權力分立”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
(3)提出了資產階級法制原則: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無罪推定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人權宣言》不僅奠定了法國憲政制度的基礎,而且是多部法國憲法的序言。
2.幾部有代表性的憲法。
(1)1791年憲法。
來源:考試大 法國于1791年9月通過了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以《人權宣言》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組成。基本內容是:
①以孟德斯鳩的君主立憲和分權思想為指導,宣布法國為君主立憲國,實行三權分立。
②確認資產階級的各項權利。
③把公民劃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
④繼續維護法國殖民統治。
這部憲法的制定和實施,結束了法國的封建統治,鞏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成果,標志著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正式確立。
(2)1875年憲法。
該憲法是法國歷史上實施時間最長的一部憲法。這部憲法最終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制。1875年憲法由三個憲法性文件組成,即《參議院組織法》、《政權組織法》和《國家政權機關相互關系法》。其基本內容是:
①憲法規定,議會是立法機關,由上院(參議院)和下院(眾議院)組成。兩院都有立法權和行政監督權。
②憲法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由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出,任期7年,連選連任。
來源:raboqa.com ③憲法規定法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是國家的最高管理機關,它由議會多數黨組成,內閣成員名單由總理提出,以總統的名義任命。
④憲法還肯定了拿破侖一世創立的參事院這一國家機構。它既是咨議機關,對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務進行咨詢,同時又是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終審法院。
(3)戰后憲法。戰后法國先后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1958年憲法經過四次修改一直實施到現在,是法國現行憲法。
(二)法國民法典
1.《法國民法典》的特點。
從內容和形式相結合來考察,《法國民法典》具有以下特點:
(1)它是一部典型的資產階級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與自由競爭的經濟條件相適應,體現了“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這一立法精神。
(2)法典貫徹了資產階級民法原則,具有鮮明的革命性和時代性。
(3)法典保留了若干舊的殘余,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傳統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結構和語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2.《法國民法典》的主要原則。
這部法典雖然篇幅龐大,條文很多,但是作為基本原則,主要有四個:
(1)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
(2)資本主義私有財產權無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則。
(3)契約自由的原則。
(4)過失責任原則。
3.《法國民法典的影響》。
《法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社會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核心和基礎,對法國以及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產生深遠影響,而且隨著法國和在其影響下制定本國民法典的國家的擴張,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又傳播到美洲、非洲和亞洲廣大地區。
(四)法國的
司法制度
二、德國法
(一)德國民法典
來源:raboqa.com 1.德國民法典的制定
(1)19世紀初期,歷史法學派反對匆忙制定《德國民法典》,其主要觀點為:
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每個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應該被發現、而不是被制定出來了。
②法典是分階段發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習慣法階段,接著是學術法階段,第三階段才是法典編纂。德國仍處于第二階段,制定民法典為時尚早。
③法典這種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蓋全部社會生活和預知一切未來。無論編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會留有空白與遺漏。認為《法國民法典》沒有任何創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編纂。
(2)19世紀中期,后期,圍繞民法典的制定,歷史法學派內部又出現了日爾曼法學派和潘德克頓法學派的爭論,日爾曼法學派認為日爾曼習慣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體現,潘德克頓法學派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歷史上最重要法律淵源。后一學派按照羅馬法《學說匯纂》闡發的民法“五編制”體例,為德國民法典最終采用。
2.民法典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德國民法典》是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國資產階級和榮克貴族相妥協的產物,具有時代的特征和特點:
(1)法典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需要,在貫徹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方面有所變化。
①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的原則。
②法典肯定了資本主義“契約自由”原則,并直接保護資產階級和容克貴族對雇傭勞動的剝削。
③法典在民事責任方面,也確認了“過失責任”原則。
(2)法典規定了法人制度。承認法人為民事權利主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這是資產階級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規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濃厚的封建殘余。
①以大量篇幅對容克貴族的土地所有權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產生的其他權利,
②在親屬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紀家長制殘余。
(4)法典在立法技術上,邏輯體系嚴密、概念科學、用語精確。
《德國民法典》是資產階級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頒行對統一德國法制作用巨大,并成為德國民法發展的基礎。
3.《德國民法典》的世界影響。
(1)德國民法典的編纂和施行,不僅在國內具有很大的意義,在國外也引起了廣泛的興趣,受到各國法學界的重視,從而對許多國家的民法編纂發生了很大的影響。
(2)德國法是大陸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20世紀大陸法系的發展有重大影響。相對于法國法而言,德國法也繼受了羅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較多固有的日爾曼法因素。它體系完整、用語精確,既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民法的基本原則,又反映了壟斷時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三)德國的司法制度
1.法院組織。德意志帝國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頒布《法院組織法》,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規定審判權由獨立的法院行使,審判只服從法律,法官實行終身制。設置了由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國法院構成的普通法院體系,帝國法院為全國的最高司法審級。
2.民事訴訟制度與刑事訴訟制度。1877年2月1日頒行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分別規定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程序和原則。《民事訴訟法》共10編,1084條。主要規定了總則、第一審程序、上訴、再審程序、證據制度、強制執行和仲裁程序等。《刑事訴訟法》共7編,474條。主要規定了總則、第一審程序、上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審、特種形式的訴訟程序、刑罰的執行和訴訟費用等。
三、日本法 (一)日本憲法
1.“明治憲法”,即《大日本帝國憲法》
(1)歷史背景:伊藤博文1882年歐洲考察,起草;1888年完畢;1889年2月11日正式頒布,帶有明顯封建性和軍事性。
(2)日本憲法的特點:
①基于君主主權思想,是“欽定”憲法;
②深受德國憲法的影響(46條抄自普魯士憲法,3條獨創);
③帶有“大綱目”性質,對一些問題沒有作出明顯規定;
④對公民自由權利的規定范圍狹窄,隨時可加以限制;
⑤君主立憲政體,卻賦予天皇至高無上的權威——用議會民主外衣,掩蓋天皇專制。
2.“和平憲法”:戰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動,于1946年2月制定,1946年11月3日頒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實施;具有以下特點:
(1)天皇成了象征性國家元首;
(2)三權分立,責任內閣制;
(3)放棄戰爭,僅保留自衛權;
(4)擴大國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三)日本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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