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的創制的基本原則,是體現社會主義法本質要求和立法科學要求的關于社會主義法創制的基本指導方針和工作準則。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我國進行法的創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的內容居于最核心的地位,憲法規范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憲法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是廣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體現,也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建設基本規律體現。因此,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我們進行法律創制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
二、法制統一原則
法制統一是指法律體系的內容協調一致,集中表達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在效力上層層服從和遵循,統一于憲法規范。法制統一原則包含兩方面的要求,即法律體系內容的統一和法律體系形式的統一。
法律體系內容的統一,是指在橫向關系上,各部門法所表達的意志內容和利益內容,相互間是協調的,不存在根本的沖突;在縱向關系上,各層次規范所表達的意志和利益內容,是層層從屬的,具體利益從屬于根本利益,局部利益從屬于整體利益。橫向各部門法和縱向各層次規范所表達的意志利益內容的總和,是人民根本利益和要求的完整表達。
法律體系形式的統一,指的是部門法規范的協調和不同效力位階法律規范的協調。
部門法規范的協調,首先要求各部門法規范的總和能夠覆蓋所需要調整的重要社會關系,并且其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不能存在沖突;其次,要求實體法與程序法相應,保證有權利就有權利實現的方式和程序,有權利,就有權利救濟的方式和程序。
不同效力位階法律規范的協調,要求的是下級規范必須服從上級規范,下級規范對權利義務所作的規定,不得溢出上級規范授權規定的范圍,更不得與上級規范相沖突。
三、民主原則
立法的民主原則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立法的內容必須表達人民的意志;二是立法的過程必須保證人民的參與。
立法的民主原則直接源于我國國家的性質。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我國的立法必須體現人民的意志,必須保證人民通過多種途徑立法活動。
要貫徹立法的民主原則,我們必須在立法活動的形式上處理好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參與相結合。
四、從實際出發、科學立法的原則
這一原則所要求的是法的創制的科學性。所謂法的創制的科學性,指的是法的創制必須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這里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法的創制必須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法的創制必須符合法律調整的自身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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