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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第77 條第3 款: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新法第100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變化:
1、增加了凍結手段;
2、增加了附帶民訴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規定;
3、增加規定附帶民訴中的財產保全適用民訴法。
解讀:
1、凍結措施主要針對資金、債券、股票等形式的財產采取,增加該手段后更為完善。
2、原法只規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財產,但實踐中往往在審判前就轉移和隱匿財產,等審判階段已無財產可供保全,有必要將保全時間提前,由于保全是保護民事權利,因此賦予原告方申請權。
考察方式:
1、財產保全的手段會作為一個選項出現:凍結、查封和扣押;
2、附帶民訴原告人或檢察院有權申請法院財產保全也會作為一個選項出現;
3、附帶民訴既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要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財產保全。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