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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兌
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一種制度。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我國目前使用的銀行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匯票因而無須成對。承兌的一般原則有三:(1)自由承兌原則。(2)完全承兌原則。(3)單純承兌原則。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仍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2.保證
(1)匯票保證的成立: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文句而是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構成票據保證。保證不得附有條件;保證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被保證人的確定: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保證人的責任:與被保證人相同的責任;獨立責任;連帶責任。
(4)保證人的代位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3.付款
(1)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應為合法持票人。
(2)付款程序: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3)付款損失的承擔:付款人負有形式審查義務,對于錯付可以善意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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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