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基金資金的保證
各會員國保證基金資產如因其所指定的存款機構倒閉或賴欠而發生損失時負賠 償責任。
第十四條 過 渡 辦 法
第一節 對基金的通知
會員國應通知基金是否將采用本條第二節的過渡辦法,或者是否將準備接受第 八條第二、三、四節所規定的義務。采用過渡辦法的會員國以后如準備接受上述義 務時,應即通知基金。
第二節 外匯限制
會員國在通知基金準備按本規定采用過渡辦法后得不顧本協定的任何其它條文 的規定,維持并根據情況的變化修改在其成為會員國時已在施行的各種限制國際經 常性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辦法。會員國應繼續在其外匯政策中注意基金的宗旨。 一旦條件許可,應即采取各種可能的措施,與其它會員國發展各種商業上和金融上 的辦法,以便利國際支付,并促進一個穩定的匯率制度。特別是,一旦會員國自信 取得此種外匯限制后已能解決本身國際收支問題,而不致過分依賴基金的普通資金 時,應即取消本節規定下所維持的各種限制。
第三節 基金對限制辦法的行動
基金應就依本條第二節實施的限制提出年度報告。任何會員國如仍保留不符合 第八條第二、三、四節的任何限制,應每年與基金進行磋商有關繼續施行的問題。 如基金認為在特殊情況下有必要時得向會員國提議,指出目前情況有利于將不符合 本協定其它條文規定的某項限制予以取消,或將全部限制予以放棄,并給予該會員 國一答復的適當期限。如基金發現該會員國堅持仍保留不符合基金宗旨的限制,該 會員國應受第二十六條第二節(a)的制裁。
第十五條 特別提款權
第一節 分配特別提款權的權力
當發生需要時,基金有權將特別提款權分配給參與特別提款權帳戶的會員國, 以補充其現有儲備資產之不足。
第二節 價 值 單 位
確定特別提款權價值的方法由基金以總投票權70%的多數票決定。但是,改 變定值的原則或根本改變應用實施中的原則,應經總投票權85%的多數通過。
第十六條 普通帳戶與特別提款權帳戶
第一節 業務活動的分列
凡涉及特別提款權之業務活動應通過特別提款權帳戶辦理。本協定授權基金辦 理的其它業務活動應通過普通帳戶辦理。按照第十七條第二節規定辦理之業條活動 應同時通過普通帳戶與特別提款權帳戶辦理。
第二節 資產和財產的分列
除在第二十條第二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及附錄H和I項下所獲得的 資產和財產應列入特別提款權帳戶以外,基金所有的資產和財產應列入普通帳戶( 按第五條第二節(b)所管理的資金除外)。列入其中一個帳戶之資產和財產不得 用以支付另一帳戶業務項下之負債、義務以及損失。例外情況是:辦理特別提款權 帳戶的行政費用,應由基金從普通帳戶中開支。此項費用應根據合理估計,按照第 二十條第四節之規定,以特別提款權償付,由各參與國隨時攤還。
第三節 帳戶記載與匯報情況
參與國的特別提款權持有額之變化只有在基金記入特別提款權帳戶以后始為有 效。參與國在使用特別提款權時應通知基金,是引用協定中哪一條規定而使用的。 基金還可以要求參與國提供在其職權范圍內所需要的情報。
第十七條 參與國及特別提款權的其它持有者
第一節 參 與 國
基金的任何會員國在向基金提交保證書之日即可作為特別提款權帳戶之參與國 。該參與國應在保證書中說明:它愿遵守基金的規定,承擔特別提款權帳戶參與國 應承擔之一切義務,并已在國內采取必要步驟,使其能承擔這些義務。在本協定有 關特別提款權帳戶的規定尚未生效和至少有占總份額75%的會員國按本節規定交 進了它們的保證書前,會員國不能成為參與國。
第二節 基金作為持有者之一
基金可以在普通資金帳戶上持有特別提款權,并按照本協定規定,在和會員國 的業務交易中,或者和根據本條第三節的條款所規定的持有者的業務交易中,通過 普通資金帳戶接受和使用特別提款權。
第三節 其它持有者
基金可以規定:
(i)非會員國,未參與特別提款權帳戶之會員國,以及代理一個以上會員國 執行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以及其它官方單位為特別提款權持有者;
(ii)關于上述持有者在與參與國或其它指定的持有者業務往來時,準予持 有以及可以接受和使用特別提款權的條件;
(iii)參與國與基金通過普通資金帳戶可與指定持有者以特別提款權進行 業務往來的條件。
制定上述(i)需經85%的多數票通過。基金制定的條件,應符合于本協定 的規定及特別提款權帳戶的有效實施。
第十八條 分配與撤銷特別提款權
第一節 分配與撤銷的指導原則及考慮
(a)基金在作出關于分配與撤銷特別提款權的一切決定時,應是(當需要發 生時)力求彌補世界長期性的現有貨幣儲備之不足,從而促使達到設立基金之宗旨 ,并避免世界性的經濟停滯與蕭條或需求過度與通貨膨脹。
(b)在第一次作出分配特別提款權的決定時,應將集體判斷作為一項特別因 素來考慮。此項集體判斷是:認為已發生了世界性的補充現有儲備之需要;認為經 過補充儲備以后可以達成更好的國際收支平衡,以及可以促使將來調整過程更好地 進行。
第二節 分配與撤銷
(a)基金作出分配或撤銷特別提款權決定時,應以"基本期"為單元,此基 本期應是連續的,一期為五年。第一個基本期應自作出第一次分配特別提款決定之 日開始,或自該決定中所指定的稍晚日期開始,分配或撤銷每年進行一次。
(b)每年的分配率系指決定分配之日占份額的一定百分率。每年之撤銷率系 指決定撤銷之日占累計分配凈額的一定百分率。上述百分率對全體參與國都是相同 的。
(c)雖有上面(a)及(b)的規定,基金可以作出關于某一基本期的決定 如下:
(i)該基本期不是五年;或
(ii)分配或撤銷不是每年進行一次;或
(iii)不是按照決定分配或撤銷之日的份額或累計分配凈額作為分配或撤 銷的標準,而是按照另一日的份額或累計分配凈額作為標準。
(d)某一基本期已開始后才參與的會員國,要等到下一個基本期開始后才能 領取分配額。除非基金作出決定,準許該參與國可以從同一基本期之下一年度開始 領取分配額。假如基金作出這一決定,即在某一基本期內參與的會員國可在剩余的 基本期內領取分配額,由于該參與國在上面(b)及(c)所述的日期尚未參與, 所以基金應另為該參與國規定一單獨的分配標準。
(e)參與國應接受根據分配決定而分配的特別提款權,除非:
(i)代表該參與國的理事在基金作出分配決定時投反對票;以及
(ii)在根據分配決定,進行第一次分配以前,該參與國以書面通知基金, 它不準備接受根據該分配決定而分配的特別提款權。根據該參與國的要求,基金可 以把上述書面通知視作失效,并允許該國接受該基本期內的以后幾次的分配。
(f)在撤銷分配生效日,假如某一參與國所持有的特別提款權數額低于它所 應撤銷的份額,應由該參與國在其貨幣儲備總值許可范圍內盡速彌補這一赤字,并 應保持與基金磋商解決辦法。該參與國在撤銷分配生效日以后所獲得的特別提款權 應用以扣抵這一赤字,并予以撤銷。
第三節 意外的重大情況發展
遇有意外的重大情況發展,基金認為必要時,可以在一個基本期內改變分配率 或撤銷率,改變分配或撤銷的間隔期,或改變該基本期之長短,或另外開始一新基 本期。
第四節 關于分配與撤銷的決定
(a)本條第二節之(a)、(b)、(c)或第三節所述的決定,應由理事 會根據總裁的提議(經執行董事同意)作出。
(b)總裁在提議前,應先確定這一提議是符合本條第一節(a)的規定,然 后再經多方面磋商,以確定參與國對這一提議是廣泛支持的。此外,總裁在提議第 一次分配時,應確定本條第一節(b)所述的條件已成熟,以及參與國對于開始分 配是廣泛支持的。他確定這種情況以后,一俟設立特別提款權帳戶,他就可以作出 第一次分配的提議。
(c)(i)總裁的提議應不遲于每一基本期結束前的六個月;
(ii)當總裁確定上述(b)中規定的條件已成熟,但基金仍未作出關于某 一基本期分配或撤銷的決定時,總裁就可以提議:
(iii)根據本條第三節的規定,總裁認為有必要改變分配率或撤銷率,改 變分配或撤銷的間隔期,改變基本期的長短,或另行開始一新基本期,總裁可以提 議;或
(iv)根據理事會或執行董事會提出要求的六個月以內總裁可以提議;
例外情況是:在上述(i)、(iii)、(iv)的情況下,總裁認為雖然 符合本條第一節的規定,但是缺乏依照上述(b)參與國的廣泛支持時,他應向理 事會和執行董事提出報告。
(d)根據本條第二節(a)(b)(c)或第三節所作出的決定需要總投票 權85%多數票通過;根據第三節作出關于降低分配率的決定時例外。
第十九條 以特別提款權進行的業務
第一節 特別提款權的使用
本協定中規定或批準的業務可以使用特別提款權。
第二節 參與國間的業務往來
(a)一個參與國可以使用特別提款權向根據本條第五節規定而指定的另一參 與國換取等值的貨幣。
(b)一個參與國經征得另一參與國同意,可以使用特別提款權,換取另一參 與國的等值的貨幣;
(c)基金經70%的多數票通過,可以規定一參與國經授權和另一參與國按 基金認為合適的條件所進行的業務,條件應符合于特別提款權帳戶的有效實施以及 本協定中關于正當使用特別提款權的規定。
(d)基金對于以上述(b)或(c)進行業務活動的參與國,如認為該業務 活動不利于本條第五節規定的指定程序或不符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可向其提出意見 。如該參與國仍堅持實行此項業務活動,則按第二十三條第二節(b)處理。
第三節 確有需要的原則要求
(a)除下述(c)中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外,一個參與國根據本條第二節(a )的業務往來使用特別提款權時,其目的應是為了國際收支方面的需要,或由于其 貨幣儲備地位的需要或貨幣儲備變化。不能使用特別提款權來有意識地改變貨幣儲 備的構成。
(b)參與國在使用特別提款權時,基金并不按照上述(a)的規定加以審查 ,但參與國如不按照規定使用時,基金可以提出意見。如該會員國仍堅持不改,將 按第二十三條第二節(b)的規定處理。
(c)基金可以放棄上述(a)中規定的約束,參與國在業務往來中可使用特 別提款權向另一根據本條第五節指定的參與國換取等值貨幣,從而使后一參與國可 以根據本條第六節(a)的規定補充特別提款權頭寸;防止或減少后一參與國的特 別提款權赤字;彌補后一參與國由于未遵守上述(a)的規定,使用特別提款權不 當而造成后果。
第四節 提供貨幣的義務
(a)由基金根據本條第五節所指定的參與國,應向根據本條第二節(a)之 規定而使用特別提款權的另一參與國提供自由使用貨幣。前一參與國提供貨幣義務 的限度是:其所持有的特別提款權超過其累計分配凈額之數額等于其累計分配凈額 之兩倍,或該參與國與基金所協議的更高限度。
(b)參與國可以提供貨幣超過義務限度或協議的更高限度。
第五節 指定參與國提供貨幣
(a)基金應通過指定某一參與國提供貨幣的方式來保證其他參與國可以使用 特別提款權。使用特別提款權應按照規定的數額,符合本條第二節(a)及第四節 所規定的精神。基金在指定參與國提供貨幣時,應遵照下列總的指導原則以及基金 隨時規定的其它補充原則:
(i)一個國際收支狀況及貨幣儲備總額地位都相當強的參與國就夠被指定的 條件。這并不排除一個貨幣儲備地位強但國際收支出現輕度逆差的參與國被指定。 基金在指定參與國提供貨幣時,力求經過一段時間以后,各參與國所持有的特別提 款權可以分配得更為均勻。
(ii)為了促使該參與國按照本條第六節(a)的規定補充頭寸或為了使其 減少其持有特別提款權之赤字,或為了使其彌補因未遵守本條第三節(a)的規定 而造成的后果,該參與國得被指定提供貨幣。
(iii)在指定參與國提供貨幣時,基金一般應盡先指定上述(ii)中所 指的需要特別提款權的參與國。
(b)為了按照上述(a)(i)的規定,促使經過一段時間以后,各參與國 所持有的特別提款權可以分配得更為均勻,基金應采用附錄F中所規定的"指定規 則"或下列(c)中所述的規則。
(c)基金可在任何時候檢查上述"指定規則"并在必要時基金可以采用新規 則。在采用新規則以前,仍延用檢查時的現行規則。
第六節 補充頭寸
(a)已使用特別提款權之參與國應按照附錄G以及下面(b)所規定的"補 充頭寸規則",來補充其持有的特別提款權。
(b)基金可在任何時候檢查"補充頭寸規則",并在必要時采用新規則。除 非采用新規則或決定廢"補充頭寸規則",應仍延用檢查時的現行規則。作出采 用新規則,修改或廢除現行規則時應有總投票權70%的多數票通過。
第七節 匯 率
(a)除下述(b)所規定外,按本條第二節(a)和(b)參與國之間進行 業務所采用匯率,應達到這樣一個要求:即使用特別提款權的參與國不論兌取什么 貨幣,也不論向哪一個參與國兌取,應能取得等價交換。基金將通過規定以執行這 一原則。
(b)基金經由總投票權85%的多數票通過,可以采取以下政策,即在例外 情況下經總投票權70%的多數票通過,基金可以授權按本條第二節(b)而進行 業務往來的參與國實行不同于上述(a)的匯率。
(c)基金應與參與國協商關于確定其貨幣匯率的程序。
(d)本節中所提到的"參與國"包括"即將退出的參與國"。
第二十條 特別提款權帳戶利息與手續費
第一節 利 息
凡持有特別提款權者,由基金對其持有的數額付給利息,利率對所有持有者一 律相同,不論基金收入的手續費是否足以支付利息。
第二節 手 續 費
各參與國應以其累計分配凈額,加上使用后之赤字,再加上以前欠付之手續費 三項之總和作為基數,向基金交付手續費,費用率對各參與國一律相同。
第三節 利率與費用率
基金應以總投票權70%的多數票來決定利率。費用率應相同于利率。
第四節 攤 款
根據第十六條第二節的規定,決定攤還費用時,應由基金根據各參與國的累計 分配凈額,按同一比率,計算出每一參與國應攤還的款額。
第五節 利息、手續費及攤款的支付
利息、手續費及攤款均應以特別提款權支付。凡需要獲取特別提款權以支付手 續費或攤款之參與國有義務,也有權利以基金可接受之貨幣向基金換取普通資金帳 戶上的所存有的特別提款權。假如用這種方式不能獲得足夠的特別提款權,該參與 國有義務,也有權利以自由使用貨幣向基金指定的另一參與國換取特別提款權。該 參與國在支付費用之日以后獲得的特別提款權應用以支付未償付的費用,并予以撤 銷。
第二十一條 普通帳戶與特別提款權帳戶的管理
(a)普通帳戶與特別提款權帳戶應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管理,并受以下各條 的約束:
(i)當理事會召開單純涉及特別提款權事項的會議,或作出關于這一事項的 決定時,在決定是否召開會議,到會人數是否已達到法定人數,票數是否達到規定 多數時只考慮或只計算:代表參與國的理事所提出的要求,它們出席的人數以及它 們所投的票數。
(ii)當執行董事會作出單純涉及特別提款權事項的決定時,只有參與國所 指派的執行董事或經至少一個參與國所選出的執行董事才有投票權。參與國指派的 執行董事所投的一票按照分配給該參與國的票數計算;選任的執行董事所投的一票 按照分配給選舉該董事的參與國的票數計算。在決定出席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以 及票數是否達到規定的多數票時,只計算上述兩類的執行董事。為執行本規定,一 參與國按第十二條第三節(i)(ii)所作的協議,應授權一指派的執行董事按 分配給該國的票數投票。
(iii)關于基金一般行政方面的問題(包括第十六條第二節中述及的攤付 費用)以及任何有關是否涉及兩個帳戶事項還是純屬特別提款權帳戶事項的問題, 一律視作純屬普通帳戶的問題作出決定。關于特別提款權的定值方法,普通帳戶中 的普通資金帳戶上接受,持有以及使用特別提款權的決定,以及關于同時通過普通 帳戶的普通資金帳戶與特別提款權帳戶辦理的業務項目的決定,應分別按照純屬前 一帳戶或后一帳戶所需的多數票通過。在作出關于特別提款權帳戶事項的決定時應 特別注明。
(b)除本協定第九條所給予的特權或豁免權以外,對于持有的特別提款權以 及辦理使用特別提款權的業務給予免稅。
(c)本協定中關于純屬特別提款權帳戶事項的規定,如根據第二十九條(a )發生解釋問題時,只能由參與國向執行董事會提出。關于此項解釋經執行董事會 作出決定后,只能由參與國根據第二十九條(b)的規定,要求向理事會申訴。理 事會將決定,不是參與國的會員國所指派的理事是否有權在"解釋條文委員會"內 對于純屬特別提款權帳戶的問題進行投票。
(d)當基金與退出特別提款權帳戶的參與國,以及在特別提款權帳戶清理期 間與參與國發生關于純屬特別提款權帳戶的糾葛時,此項糾葛應按照第二十九條( c)所規定程序進行仲裁。
第二十二條 參與國的一般義務
除本協定其它各條所規定的參與國應承擔關于特別提款權的各項義務以外,各 參與國應保證與基金以及其他參與國合作,以促使特別提款權帳戶之有效實施,以 及按照本協定正當使用特別提款權,并使其成為國際貨幣制度中的主要儲備資產。
第二十三條 停止特別提款權業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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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