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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77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8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訴訟法》第279條: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要點:1、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2、刑事和解的程序規則。
【相關法條】:《高檢規則》第510條下列公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 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訴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二) 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三) 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四) 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五)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5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節規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款規定的犯罪前五年內曾故意犯罪,無論該故意犯罪是否已經追究,均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
《高法解釋》第501條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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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