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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與道德的區別,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起源的時間不同。道德更早一些,在原始社會(或初民的社會)就有。
表現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約定俗成的,沒有特定的表現形式,就松散一點,即使通過文字表述,以諸如社團章程、公約、守則、決議等形式存在,其內容也是比較原則、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廢除程序也很不嚴格。
具體內容不一樣,道德往往只是一面性的,只關注義務。
實現的方式和手段不一樣,道德實施依靠人們的內心強制、社會輿論,法律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
調整范圍不一樣,道德比法律調整的范圍要廣泛得多。一般地說,凡法律調整的關系,大多也由道德調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項和問題都是道德評價調整的對象。有些問題,如法律技術、程序的規定,與道德評法律|教育網價就沒有直接的關系。道德既調整人們的行為也調整思想,而且更多的主要是調整思想的問題。
(2)法與道德的聯系
第一種觀點,實證主義的觀點,認為法是國家主權者的命令,是一個“封閉的邏輯體系”;法與道德之間、“實然的法”與“應然的法”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法律的結論不能通過道德判斷或價值判斷得出,即不須參考社會目標、政策、道德準則等,而僅僅運 用邏輯工具,直接由已預設的法律規則中演繹得出;法律無所謂善惡好壞,所以他們提出一個“惡法亦法”論。比如奧斯丁就認為法理學“研究實在法或研究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不考慮這些法律的好壞”。凱爾森也強調“法的概念無任何道德意義,它是指一種社會組織的特定技術”。
另外一種是與此相對應的是自然法學的觀點,強調法律以道德為基礎,提出在實在法、人定法之外存在一種自然法,以自然法 (道德)來評價實在法;只有體現道德內容的法律,才是具有法的品質的法律。否則,它就是一種法律的不法。
由此,緊接著又討論法與道德相矛盾的時候到底是堅持法律之內的觀點,還是堅持法律之外的觀點呢?實證主義者強調堅持法律之內的觀點,強調“法的安定性”優先,強調法的體系性和邏輯性,提出應當從法律本身來尋找和說明法律的效力的根據,認為法律的效力只能從法律自身去找,不應該也無法從法律之外去找的。堅持法律之外的觀點,比如說自然法學強調“法的正義性”優先和“目的性”優先,也就是說要把那些反人道的、反人性的行為規范排除在法律之外,強調人類不應該把非正義的規范當做法律本身強迫人們遵守。這里我們大家會發現這兩種觀念各有道理,各有其解釋的合理空間,關鍵是在什么場合下選擇什么的問題。
馬克思主義法與道德的關系,這比較簡單一點。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不能籠統地看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與統治階級的道德,無論在本質方面還是在內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過表現形式、調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與被統治階級的道德本質不同,內容也不同。不能泛泛的說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而應該具體化。
法律與統治階級道德的關系具體表現在:一方面,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首先從立法上,其次通過法律實施上,來保障道德的傳播。另一方面,道德是法的傳播標準和推動力量,法律規范必須要有道德作為價值基礎,道德的狀況制約著立法的發展,而且 道德對法的實施起著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有些社會關系領域法律不能調整,或雖然應該由法律調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沒有作出規定,在這些領域加強道德調整有助于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
按照自然法學觀點,法具有道德內容、體現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學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A.道德的原則可以上升為法律原則;
B.違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質;
C.法的安全性原則優先;
D.只有實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
做這題時主要應分清自然法學和非自然法學的觀點。這里面只有A、B項是自然法學的觀點,A項“道德的原則可以上升為法律原則”、B項“違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質”,表現出法的二元論傾向;而C項“法的安全性原則優先”,這是分析實證法學的觀點, D項“只有實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這也是分析實證法學的觀點,認為法律只是實在法,一元論的,不能用來作為支持“法具有道德內容、體現一定的道德性”觀點的理由。所以只能選A、B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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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