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3?15”消費者權益日,有媒體依據民意調查,列舉了一些常見的商家“霸王條款”案例,以為提醒。
最能體現“霸氣”的自然是“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種話,要知道,得到解釋權就等于得到了一切,這個世界上大概很少有一種文字或者語言是沒有任何歧義的,只要握有頒布權與解釋權,自然也就天下無敵了。記得某洋快餐在優惠活動中出現漏洞被抓住,隨后卻可以堂而皇之地把優惠取消,相信這種解釋權的因素占了很大一部分。
“霸王條款”為什么可以暢行無阻,讓消費者無可奈何?很簡單,消費者不是對手。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說,消費者是商家的上帝,并非是一句空話,一旦消費者覺得你的商品不夠好,或者能夠有其他選擇的話,用手里的鈔票投票選擇別家就是,鈔票在市場上就相當于選票。但這個選票會在兩種情況下失靈,一種是產品無可替代或者市場被壟斷,比如說房子或者我們要用的汽油;一種是消費者個人力量有限時,沒有機構能夠真正替他們維權。
前一種情況也就不多說了,我們隨時隨地都能看到,哪怕是指望我們去存款的銀行,也因為自己的地位而收取很多并不合理的費用――前天,國家三部委聯合下文終止其中34項不合理收費,便是明證。
后一種情況有兩種表現,一種是我們消費者確實有點兒懦弱。我有一個律師朋友,他最著名的官司大概是由于在火車上吃飯沒有發票而引發的,他把有關部門告上法庭,從此在火車上吃飯就有了發票。作為一個較真的律師,這可能是他的本行,但我們大多數消費者實在是不可能有這個時間與精力奉陪此事,而且就是有時間與精力奉陪,最終所得到的賠償估計也是得不償失。人都是經濟動物,在衡量了忍氣吞聲與拍案而起的成本之后,大多數選擇了前者。這也就是說,從整體而言消費者或許是上帝,但單個的消費者不但不是上帝,甚至有時候還會成為受氣包。
要是真的咽不下這口氣,打算找相應的機構維權的話,就會發現很多時候這條路走不通。有人可能會說,咱這里不是有個消協么?但消協從理論上說算是個協調組織,沒有任何的執法權,直接打官司吧,不但有時面對的會是一家“來頭”很大的公司,而且即便打贏了,按照現行的處罰方式,那些公司也不會像在國外一樣被處罰到肉疼,結果還是一切照舊。比方說三令五申不準搞的“包間最低消費”等,到現在依舊是很多飯店和娛樂場所的自家規矩。
這種狀況讓我想起一個笑話――據說一個人是否幸福與性生活頻率有關,某教授做講座時問“誰一天一次”,有人站出來,看上去挺快樂;“誰一周一次”,站出來的差一點,一月一次的更差一點;問到誰“一年一次”的時候,站起來的人卻看上去最快樂,問之,他說:“今天,就是今天。 ”這個老笑話,倒真好可以用在“3?15”上。按說有這么個節日也沒啥不好的,但很多時候我們這里一年也就這么一天,用來表達一些對于消費者權益以及產品質量的關注。 “霸王條款”之所以能夠如影隨形,這種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方式,應該也算是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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