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技術許可合同及其主要條款
許可協(xié)議是指有權阻止其他人利用或使用某種技術的人(許可方),同意某一人(受讓方)使用該項技術從而取得費用的協(xié)議。國際技術許可是國際技未轉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貿易方式,最大特征是技術使用權的許可。可應用于專利許可、商標許可、版權許可、專有技術許可、特許權許可、形象許可或包含這些內容的混合許可。特點是時間性、地域性、權限性、法律性、有償性和國際性。
按受讓方在特定區(qū)域內取得的使用權限,可以將許可分為:
(1)獨占許可。這是受讓方享有最大使用權的一種方式。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在合同確定的區(qū)域,受讓方對合同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或壟斷權,許可方不得在該區(qū)域使用該技術,也不得將該技術許可給該區(qū)域內的第三人。
(2)排他許可(獨家許可)。在指定區(qū)域內,除受讓方外,沒有其他的被許可方,但許可方可以在該區(qū)域使用該技術。
(3)普通許可。普通許可僅構成技術使用的授權,許可方或其他受讓方都可以在該區(qū)域使用該技術。在普通許可的情況下一般含有最惠受讓方條款:同一區(qū)域內,受讓方享有的條件不低于以后的受讓方享有的條件。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綜合起來,包括下述主要條款:
(1)鑒于條款。對許可的目的、愿望、背景進行說明,對解釋協(xié)議條款提供指導原則。
(2)定義條款。對協(xié)議中關鍵性的、易于引起誤解爭議的術語進行解釋、界定。
(3)標的。對技術或技術產品確切的描述,包括技術名稱、范圍、性能指標及驗收標準、技術資料的交付等。
(4)權利許可使用范圍。技術權利表現(xiàn)為不同方丙,協(xié)議確定許可的某一個或某幾個方面的權利。如專利權亡有四項權能,受讓方是否取得了全部權利。技術使用或活動范圍不同,支付價格不同。
(5)權利利用的充分性。許可方應與受讓方就充分利用許可技術達成一致,包括商標使用、產品質量、生產數(shù)量、受讓方對第三人的許可、當?shù)厝狈l件時為滿足當?shù)匦枰倪M口、利用許可方的經銷渠道等。
(6)地域獨占權。包括在何地區(qū)從事哪些行為,與第三方的關系,以及對平行進口(灰色市場產品)的規(guī)定。對地域范圍的規(guī)定主要是與許可方國家的出口控制制度一致,保護許可方免于受讓方的進口競爭,保護其他受讓方。這涉及許可方的全球市場安排、銷售渠道限制以及與競爭法的關系等問題。
(7)技術改進。許可方或被許可方的技術改進的取得或使用,是否相互免費使用,向第三人許可利益的共享、方式和數(shù)額,技術的專利申請權等。
(8)保密。在包括專有技術許可的合同中,應有保密條款,如保密措施、期限、范圍、侵權的結果。保密義務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例外:非違約的原因導致技術向公眾公開,在披露之前已為受讓方占有,第三方未加保密地向受讓方披露,受讓方獨立開發(fā),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律要求披露。
(9)保證與免責。一般許可方應提供兩方面的擔保,即權利擔保和技術擔保。許可方對技術擁有所有權或許可權,該技術應不侵犯第三人的權利。技術使用、*作及其結果應符合約定標準,技術符合受讓方的法律要求(如環(huán)境要求、水平要求)。
(10)救濟和責任限制。包括替換、修補或支付,賠償損失。
(11)限制性商業(yè)條款。許可方對受讓方使用技術的限制條款。
(12)價格與支付。有關技術的價格與支付,即許可費用,主要包括支付方式、時間、幣種等。許可費用可以采取直接的貨幣支付方式,包括兩種方法。一種是采取總付方式,一次性地事先計算許可費用,一次或幾次付清。該方法與技術的運行效果沒有聯(lián)系。另一種是采取提成費的方式,事后計算、按期支付,以經濟上的使用或效果(產品、服務量、銷售額、利潤)為基數(shù)。一般情況下先預付一定的數(shù)額,稱為入門費。許可費用也可以采取間接的和非貨幣的補償方式。可采取下述幾種收益:
① 經營收人。
② 分紅。
③ 費用轉移和分攤。
④ 技術信息的回饋。
⑤ 市場資料的獲得。
(二)時限制性貿易做法的管理限制性貿易做法,指通過濫用或謀取濫用市場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進人市場,或以其他方式不適當?shù)叵拗聘偁帲瑢H貿易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及其經濟發(fā)展造成或可能灘成不利影響,或者通過企業(yè)間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書面或非書面的協(xié)議以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樣影響的一切行為。限制性貿易做法存在的范圍很廣。就國際技術轉讓或許可來講,主要表現(xiàn)為對技術受讓方的限制。由于限制的原因、程度等不同,并非所有限制性貿易做法都是法律禁止的。來源:考試大1978年由聯(lián)合國貿易與發(fā)展會議起草的《聯(lián)合國技術轉讓行為守則草案》,盡管該草案已不可能成為正式文本,但對限制性條款提出的規(guī)范影響深遠。各國規(guī)范限制性貿易做法的立法表現(xiàn)形式不一致,有的國家由競爭法調整,有的國家由反壟斷法調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2001年實施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都涉及相關內容。該條例規(guī)定,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條款:
① 要求受讓人接受并非技術進口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或者服務;
② 要求受讓人為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技術支付使用費或者承擔相關義務;
③ 限制受讓人改進讓與人提供的技術或者限制受讓人使用所改進的技術;
④ 限制受讓人從其他來源獲得與讓與人提供的技術類似的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⑤ 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的渠道或者來源;
⑥ 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產品的生產數(shù)量、品種或者銷售價格;
⑦ 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利用進口技術生產的產品的出口渠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6種情形屬于《合同法》第329條所稱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內容與上述條例規(guī)定的內容類似,雖然沒有提及“限制性條款”,但其內容實質上屬于“限制性條款”的范圍。
(三)我國對技術進出口的管理1994年的《對外貿易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立技術進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則。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除繼續(xù)對技術進出口管理作出規(guī)定外,還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
根據(jù)《對外貿易法》,國家準許技術自由進出口,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一定情況下,國家可以限制或禁止技術進出口。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禁止進出口技術的目錄,必要時也可以臨時決定限制或禁止技術目錄以外的技術進出口。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保護環(huán)境,保護自然資源,維護市場秩序,加快產業(yè)發(fā)展,履行國際義務等原因,國家可以禁止或限制技術進出口。
根據(jù)《對外貿易法》,知識產權權利人阻止受讓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guī)定排他性返授條件,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家外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了與《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配套、同時實施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管理辦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根據(jù)該條例,技術進出口,是指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或者從中國境內向中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條例在技術進口合同方面,仍然規(guī)定不得含有其明確列舉的限制性條款。
國務院1998年頒布《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并于2007年1月進行修訂,從國際義務方面,建立對核兩用產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嚴格管制。此外,2003年年底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就海關環(huán)節(jié)貨物貿易中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作出規(guī)定。2002年12月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加強對外貿易中的專利管理的意見》。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技術貿易的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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