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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作為行政行為”的對稱。即指以消極作為方式表現(xiàn)出來的行政行為。不作為行政行為在一些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條例及辦法中都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中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9條規(guī)定,主管機關接到集會、游行、示威申請書后,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2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這里“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就是不作為方式的行政許可行為。
再如,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所列舉的行政行為中,就有不作為方式的行為。如其第4款規(guī)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第5款規(guī)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不作為也是一種行政行為,同樣受行政法調整,同樣會引起法律后果。作為與不作為兩種行為所構成的違法種類是不同的,不作為行為違法構成行政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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