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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觀條件:防衛意圖(主觀的正當化因素)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具有防衛意圖時,才成立正當防衛。防衛意圖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2.注意以下兩種不存在防衛意圖的情形:
(1)、防衛挑撥:故意挑逗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借機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為。該情形原則上不成立正當防衛。
(2)、相互斗毆。原則上不成立正當防衛。但一方停止斗毆,求饒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級有導致重大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3)偶然防衛: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符合了正當防衛客觀條件的情況。刑法理論上存在四種學說。
第一,徹底的行為無價值論:偶然防衛缺乏防衛意識,成立犯罪既遂。
第二,緩和的行為無價值論:偶然防衛行為無價值,但結果正當,成立犯罪未遂。
第三,緩和的結果無價值論:偶然防衛存在犯罪故意,缺乏“違法結果”,成立犯罪未遂。第四,徹底的結果無價值論:偶然防衛缺乏法益侵犯性,不成立犯罪。這種觀點承認過失的正當防衛。例如行為人擦槍時無意間出動了扳機,將正在殺人的不法侵害者打成重傷, 認定為正當防衛。
通說認為偶然防衛成立犯罪(既遂)。
3.對象條件: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1)在面對共同不法侵害的情形,必須針對客觀上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2)防衛對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不法侵害人將其財產作為不法侵害的手段或者工具,通過毀損其財物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
(3)防衛效果的表現:
第一,防衛行為可能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或者危險。
第二,即使防衛行為沒有排出不法侵害,但仍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也可能是正當防衛。
例如甲對正在進行的搶劫行為進行正當防衛,將搶劫犯打成重傷,但搶劫犯仍將財物搶走的,甲的行為同樣成立正當防衛。
第三,排出了不法侵害,但其行為不可能被視為犯罪的客觀行為時,當然不具有犯罪性,沒必要認定為正當防衛(如大喊一聲嚇走不法侵害人)。
(4)針對沒有進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進行“防衛”,分三種情形處理:
第一,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以緊急避險論,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論。
第三,存在事實認識錯誤,主觀上具有過失的,以過失犯罪論。
4.限度條件: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1)限度條件的含義:
第一,“必要限度”的判定要考慮不法侵害的程度、緩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權益:法益衡量要關注具體的法益內容(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要對不法侵害人法益的做縮小評價;手段是否必須,要判斷雙方的手段、打擊強度、打擊部位、人員對比、現場環境等。
第二,要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如果只是輕微超過必要限度,不成立防衛過當。
第三,要求發生“重大損害”(重傷或者死亡)。如果只是一般損害,不成立防衛過當。
第四,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不適用于特殊正當防衛情形。
(2)防衛過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第一,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罪名,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
第二,防衛過當造成重傷、死亡結果,如果防衛人主觀上是過失,應分別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衛人主觀上是故意,應分別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例如,面對他人實施盜竊行為時,防衛人明知只要將對方造成輕傷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財產法益,卻故意以造成重傷的防衛行為保護財產法益。應認定為故意的防衛過當。
第三,防衛過當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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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