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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知識要點】
l.行為人擁有巨額財產,但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對此,應認定為本罪。
2.行為人擁有巨額財產,本人說明了其合法來源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說明了其非法來源,并查證屬實的,就按其行為性質認定犯罪,不認定為本罪。
3.行為人擁有巨額財產,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人民法院判決成立本罪;但司法機關后來查清了該巨額財產的來源:如果來源是合法的,原來的判決必須維持,不能更改;如果來源是非法的則按非法來源的性質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來的判決。
4.夫妻雙方均為國家工作人員,而其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時,有關機關責令雙方說明來源,而雙方均不說明來源的,只要認定夫妻雙方都擁有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夫妻雙方都拒不說明財產來源,均認定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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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