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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需要明確法律含義”的情形對法律所作的解釋。立法解釋一般包括刑法或相關法律中的解釋性規定、在“法律的起草說明”中的解釋和在刑法施行過程中對發生歧義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嚴格意義上的立法解釋僅限于第三種。
司法解釋是由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律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解釋。
學理解釋是指由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或者國民個人對刑法所做的解釋。
【特別提示】:
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屬于正式的刑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而學理解釋屬于非正式的解釋,沒有法律效力,但對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局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立法解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所以,立法解釋不是法律的淵源,但刑法修正案屬于刑法典的組成部分,屬于刑法的淵源。
立法機關進行立法和法律解釋的時候,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對其限制不同: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可以作出法律擬制的規定;但不得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立法機關解釋法律時,與司法解釋等受到同等限制,不能進行擬制性解釋,因為解釋對象是法律本身。
刑法解釋的目標與態度
刑法解釋的目標存在主觀解釋論(解釋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與客觀解釋論(刑法解釋探求刑法規范的客觀意思)的對立。
特別提示:刑法的解釋應該采取客觀解釋。刑法解釋不能超出語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義,刑法解釋必須以法益保護為目的,刑法解釋必須符合憲法。
刑法解釋的態度應該堅持嚴格解釋與靈活解釋的統一。對刑法的嚴格解釋,意味著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刑法的靈活解釋,當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特別提示:對刑法堅持嚴格解釋并不意味著解釋刑法必須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
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僅僅針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的判定,不適用于刑法的解釋,即解釋法律不能按照有利于行為人角度解釋。該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上又被稱為疑罪從無、疑罪從輕原則,即證據存在疑問的時候(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案件事實應該作出有利于行為人的判斷。
例如,不能將販賣毒品罪中的“販賣”解釋成只能是買來再賣,從而認為撿拾毒品再出賣的行為不成立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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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