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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11年司法考試《刑法》中爭議的兩道題

發表時間:2013/11/29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2010司法考試刑法真題中有意思,但又令人費解的題目,我們一起看看這兩道題 的爭議:

57.關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欲殺乙,埋伏在路旁開槍射擊但未打中乙。甲槍內尚有子彈,但擔心殺人后被判處死刑,遂停止射擊。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戶搶劫時,看到客廳電視正在播放庭審紀實片,意識到犯罪要受刑罰處罰,于是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后離開。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潛入乙家原打算盜竊巨額現金,入室后發現大量珠寶,便放棄盜竊現金的意思,僅竊取了珠寶。對于盜竊現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飲食投放毒藥后,乙嘔吐不止,甲頓生悔意急忙開車送乙去醫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誤一小時,乙被送往醫院時死亡。醫生證明,早半小時送到醫院乙就不會死亡。甲的行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B

「解析」在犯罪既遂結果出現前,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既遂結果的出現的,成立犯罪中止。認定犯罪中止的核心是行為人在自認為有選擇余地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

A:甲實施殺人行為的過程中,在還可以繼續實施的情況下,由于“擔心殺人后被判處死刑”,遂放棄犯罪。由于行為人的擔心的是“日后”可能的處罰,在當時仍然有選擇繼續實施的余地,所以甲放棄犯罪具有自動型,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

B:甲入戶搶劫的過程中,客觀上可以繼續進行搶劫,主觀上也認識到了這一點,但因為“看到客廳電視正在播放庭審紀實片,意識到犯罪要受刑罰處罰”,于是放棄犯罪。此處行為人也是擔心 “日后”可能的處罰而放棄,在當時有選擇繼續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搶劫罪中止。

C:行為對象轉換,是指行為人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有意識地將原先設定的行為對象,轉移到另一行為對象上。分為三種情況:(1)如果行為對象的轉換依然處于同一犯罪構成內,而且法益主體沒有變更,則不影響對既遂的認定。案例中甲原打算盜竊乙家巨額現金,入室后發現大量珠寶,便放棄盜竊現金的意思,僅竊取了珠寶。行為對象由現金變為珠寶,都屬于盜竊罪中的“公私財物”,法益主體是同一人。甲的行為就是此種類型的行為對象轉換,仍然成立盜竊罪的既遂。

(2)如果行為對象轉換導致法益主體變更,但是法益屬于非專屬法益(可以在不同主體間讓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如甲意欲盜竊乙的手機,傾入乙丙合住的房間后,只盜竊了丙的手機。雖然法益主體變更,但是行為對象屬于財產,是非專屬法益。則甲只成立盜竊罪既遂。

(3)如果行為對象轉化,導致個人專屬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體間讓渡的法益)的主體變化,或者導致法益性質變化,就屬于另起犯意,應該數罪并罰。如甲意欲****乙女,深夜侵入乙家,發現在乙家的丙女更漂亮,就只****了丙女。此處女子的性自主權屬于專屬法益,則甲成立對乙女的****罪中止和對丙女的****罪既遂。再如甲為了搶劫普通財物,對乙使用暴力,在強取財物中,發現乙還有槍支,便使用暴力僅奪取了槍支。此處法益的性質由財產權變化為槍支管理秩序,甲成立搶劫中止和搶劫槍支罪既遂。

D:當犯罪行為實施后,行為人采取措施阻止結果的發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導致結果仍然出現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斷了原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仍然成立中止。如果是行為人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本身又構成犯罪,則對新罪獨立處罰。(2)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斷因果關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則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

案例中甲已經實施完畢犯罪行為,在既遂結果出現前采取措施阻止結果發生,由于交通事故耽誤了救治時間,導致死亡結果仍然出現。此處交通事故的出現確實是介入因素,但是被害人并不是完全因交通事故而死(如被撞死),而是先前的中毒與之后的延誤治療兩個因素疊加導致。屬于多因一果的關系范疇。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投毒行為的因果關系仍然存在,則行為人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如果案例中的被害人是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了,則死亡結果可以獨立的歸責于交通肇事行為,與投毒行為隔斷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則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可能的)。

60.關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即使沒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販賣毒品罪

B.為便于隱蔽運輸,對毒品摻雜使假的行為,或者為了銷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質的行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C.甲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數量較大毒品委托給乙保管時,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行為人對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販賣的,量刑時不應重復計算毒品數量

「答案」ABCD

「解析」根據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取得的共識,“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即既可能成立販賣毒品罪的共犯(代賣),也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代購)。A選項的結論是“成立販賣毒品罪”,說法不嚴謹。雖然司法部參考答案為正確選項,但與犯罪構成原理以及司法實踐不一致。

制造毒品指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包括精制、轉化、調制毒品。同樣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形成的共識,為便于隱蔽運輸,對毒品摻雜使假的行為,或者為了銷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質的行為,不是制造毒品的行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行為人將數量較大毒品委托給他人保管時,行為人為間接持有,他人為直接持有。所以C選項中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實施四個行為中多個行為時,也只成立一罪,如果走私、販賣毒品不是同一宗,則數量累加,如果行為人對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販賣的,則只成立走私販賣毒品罪,量刑時不應重復計算毒品數量。

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raboqa.com/sifa/)預祝廣大司法考試考生順利通過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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