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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變點49

發表時間:2014/1/27 10:22:5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法:

《六機關規定》:

“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51 條:

“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新法第37條第2款: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變化:

1、刪除了5 日內安排會見的情形,一律統一為48 小時內安排會見;

2、將《高檢規則》中“在48 小時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的表述改為“在48 小時內安排會見”。

解讀:

1、不論案件情形,一律統一為48 小時內安排會見;

2、《高檢規則》“在48 小時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將《六機關規定》中“48 小時內必須見上面”的立法原意,篡改成“48 小時內安排會見的時間”(按此規定,安排律師和嫌疑人幾個月后見面也不違法),此次修改重申了立法原意。

考察方式:

此處只會作為一個選項出現,較為簡單,同學們記住48小時內(不是兩天,因為兩者期限的起算時間不同)必須見上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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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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