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合伙企業的類型:兩類三種
(1)普通合伙企業(一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限制: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個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責任形態
(1)普通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
(3)特殊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企業的損失由一個或部分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其余沒有責任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財產為限為此債務承擔責任。
3、合伙企業的納稅
單層納稅體系,只有合伙人繳納合伙人的稅。(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類似還有個人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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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