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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知識要點】
1.在意欲賣淫者與賣淫場所的管理者之間進行介紹的行為,屬于介紹賣淫;單純向意欲嫖娼者介紹賣淫場所,而與賣淫者沒有任何聯絡的情況下,不成立介紹賣淫罪。
2.在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的人(被強迫的人)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只認定為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被強迫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即被組織者(被強迫者)與被引誘、容留、介紹者不具有同一性時,仍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3.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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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