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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17

發表時間:2014/2/7 13:48: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規范行政權力的組織、行政權力的活動,以及對權力行使的后果進行補救的法律;

2.行政關系的概念

行政法以行政關系為調整對象,行政關系是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一)行使行政權的行政機關或公共組織在對外進行管理過程中與管理相對方之間所發生的各種關系;

(二)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

(三)國家權利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與行政主體之間所發生的關系;

3.行政法的淵源

(一)憲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四)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五)與行政法有關的司法解釋;(六)國際條約中有關行政管理的內容、中共中央與國務院聯合發布的法律文件

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1)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法律;

(2)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

(二)合理性原則

(1)公平公正原則,即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原則,即作出行政決定,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比例原則,即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當原則

(1)行政公開原則

(2)公眾參與原則

(3)回避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1)行政信息真實原則,即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否則應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即對于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非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消或變更;應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對相對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五)高效便民原則

(1)行政效率原則,即行政機關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和不合理延遲;

(2)便利當事人原則,即在行政活動中不得增加當事人的程序負擔;

(六)權責統一原則

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利和法律責任的統一,包括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履行職權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

(2)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行政組織與公務員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利,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包括:

(1)國家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被行政委托的組織的概念

被委托的組織是指受國家行政機關的委托代為行使該行政機關某項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被委托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

(三)行政機關的監督主體

(1)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2)國家審計機關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財政收支行為進行監督;

(3)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主要通過檢查工作、受理復議申請的方式進行監督;

(四)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

(3)擁護中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公務員的職位分類

公務員職位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

(六)公務員的職務分類

(1)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分為:國家級正副職、省級正副職、廳局級正副職、縣處級正副職、鄉科級正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2)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其他待遇的依據。

(七)公務員的錄用

(1)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開除公職的;③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新錄用的公務員的試用期為1年,使用合格的,予以錄用,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3)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但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八)公務員的考核

(1)公務員的考試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

(2)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3)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4)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報酬。

(5)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1個職務層次任職。

(九)公務員的懲戒

(1)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3)處分解除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4)行政機關經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處分;

(5)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①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②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損失的;③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7)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辦理退休手續;

(8)公務員同時有2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9)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①警告6個月;②記過12個月;③記大過18個月;④降級、撤職24個月;

(十)公務員的交

(1)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2)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掛職鍛煉。

(十一)公務員的辭退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1年累計超過30天的。

(十二)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

(1)公務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處理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2)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十三)公務員的回避

(1)任職回避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2)地域回避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即不能在自己的成長地擔任領導職務;

(3)公務回避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

①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②涉及與本人有親屬關系人員(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

③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十四)公務員辭職的限制條件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1)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2)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秘期限的;

(3)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4)正在接受審計、審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6.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概念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則的行為;

(二)具體行政行為概念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1)拘束力,即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并履行,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更改;

(2)執行力,即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效力;

(3)確定力,即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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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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