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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大綱新舊對比:憲法

發表時間:2014/5/29 15:54:1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大綱教材增刪說明】

憲法在過去五年司法考試中的平均分值均為23分。從法典整體結構看,憲法條文的可考性很強,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第三章“國家機構”上。另外,歷年憲法修改的內容也是考試的重點。

與2013年相比,2014年憲法部分,大綱和教材以修訂為主,刪除考點1個:

1.第一章“憲法基本理論”中,原第五節“憲法的淵源與憲法典的結構”拆分為第五節“憲法的淵源”和第六節“憲法典的結構”兩節,其下考點也作了相應調整。

2.第四章第三節“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中,刪除考點“基本義務的概念與特點”。

【大綱新舊對照】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基本要求:

了解:憲法的概念、特征、分類,憲法產生的條件,舊中國憲法的歷史發展, 新中國憲法的產生與發展,現行憲法的基本特點與修正內容,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與法律的關系,憲法的功能和作用,憲法淵源,憲法結構,憲法效力,憲法規范,憲政的含義與特征。

理解: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及其在我國 憲法上的具體表現。

熟悉:現行憲法的基本特點與修改內容、憲法的基本原則,并能夠結合憲法 文本的相關規定分析和評價有關憲法現象、憲法事例或憲法問題。

考試內容:

第五節 憲法的淵源

憲法的淵源(憲法典 憲法性法律 憲法慣例 憲法判例 國際條約)

第二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國的國家性質,人民民主專政的內涵以及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愛國統一戰線、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內容。

理解: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我國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規定。

熟悉: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夠具體運用。

第三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權組織形式的含義與分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選舉制度、國家結 構形式的含義,單一制和聯邦制的含義與特征,我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特點和原因,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含義和特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含義。

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征,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直接和間接選舉的 組織與程序,我國的行政區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的概念與 特征,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 度,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

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地位與作用、選舉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 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任務并能夠結合《憲法》、《選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分析有關的憲法案例、憲法事例或法條。

考試內容:

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制度

特別行政區的概念和特點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

第六節 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含義和特點 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與國籍的含義,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一般原理,人權與公民權 的含義,基本義務的含義與主要內容。

理解: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概念、內容與特點。

熟悉:公民基本權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并結合憲法文本和相關法律規定分析有關的憲法案例、憲法事例或法條。

考試內容:

我國公民基本義務的主要內容(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依法納稅 其他基本義務)

2013年大綱對照基本義務的概念與特點 我國公民基本義務的主要內容(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其他基本義務)

第五章 國家機構

基本要求:

了解:憲法與國家機構的關系、國家機構特征,我國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活 動原則與劃分。

理解: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不同國家機構的組成、任期、職權、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職權和基本制度,審判中的憲法原則,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領導體制和職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相互關系。

熟悉: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 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憲法地位,并能夠結合憲法文本分析有關的憲法案例、憲法事例或法條。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 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4 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 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3 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3 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 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3 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 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 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 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 過 198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 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 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14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2 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 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 通過 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3號公布 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 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 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 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 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 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公布 自1990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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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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