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基準
勞動基準包括工時基準、工資基準和勞動保護基準。
在這個問題中有四點應注意:
1.一般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若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36小時。有兩點應注意到:一是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是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獲得同意;二是延長工作時間有時數的限制。出現這方面的小案例,應注意計算。
2.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也不受一般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的時數限制。特殊情況是指: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到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
④為了完成緊急生產任務的;
⑤必須利用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保養、檢修的。
3.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
4.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工資
工資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計劃生育補貼;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以及按照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發明創造獎等,不屬于工資范圍。這部分內容的考試主要針對工資保障,有幾點應注意到:
1.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2.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3.勞動者在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國家司法考試|網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國家司法考試效力。
5.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給其的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支付標準。
上述“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補貼、津貼,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未成年工、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是勞動保護部分的重點。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關禁忌的勞動,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點和從事夜班工作。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實行特殊保護,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從事禁忌的勞動;禁止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和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加班加點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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