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法
基本要求:
了解: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投資人的權利,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形態的區別。
熟悉并能夠運用: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解散和清算的國家司法考試規則,并能對獨資企業設立和經營行為的國家司法考試效力和后果作出認定。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我國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做出了明確的定義: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的基本組織形式之一,它與公司、合伙、私營企業等其他企業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從組織結構形式上看,它是由個人投資設立的企業,其投資者為一個自然人。當然這個自然人必須是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這一點明顯區別于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方能組成一個企業。(國家司法考試網)
2.從財產上看,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者一人所有,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這一點也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享有共有權是明顯不同的。
3.從責任形態上看,投資者個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并經登記的,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區別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形式的基本特征。
(二)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
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的國家司法考試地位,調整個人獨資企業經營關系的國家司法考試規范的總稱。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的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設立的程序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企業的名稱和住所;(2)投資人的姓名和住所;(3)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4)經營范圍。其中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范圍相符合。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也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問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