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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16

發表時間:2014/2/12 10:15: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

(2)破產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2、債務人危害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后果

(1)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可以撤銷的行為:

A 無償轉讓財產的;

B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C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D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E 放棄債權的

(2)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已經具備了破產原因的情況下,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管理人可主張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3)無效的行為

A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B 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3、取回權

(1)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人享有取回權,但重整期間占有的別人的財產也不能取回,因為不利于企業的重整。

(2)交運途中的貨物,債務人沒有付清全部貨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該運輸途中的標的物。

4、破產抵銷權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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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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