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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2

發表時間:2014/2/7 11:59:4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行政訴訟程序由起訴與受理、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以及訴訟執行程序構成。

1.起訴與受理

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所以,起訴與受理是行政訴訟的啟動程序。

(1)起訴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請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起訴是人民法院對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前提。

《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提起訴訟成立,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同時,應遵守法定的起訴期限。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時效為3個月;經復議的案件,時效為15日內向法院起訴;案件先行復議,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自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不得超過1年;因起訴人以外的原因致使起訴超過法定期限,起訴時效延長,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申請延長期;因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提起訴訟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兩個以上法律作出,而起訴期限規定不一致的,依期限長者計算。

起訴的程序涉及起訴前是否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我國法院實行起訴與行政復議以當事人自由選擇為一般原則,以復議前置為例外。行政訴訟的起訴可以有三種情況:1、法律規定應當先復議的,必須先行復議,不服行政復議再行起訴;2、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先復議的,可以自愿選擇先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法院起訴;3、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先復議的,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提起訴訟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訴狀副本。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確認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立案審理或相反,決定不予受理的行為。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2.第一審程序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首次審理受理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程序。第一審程序是基本的、必經的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的內容主要有:審理前的準備、庭審、審理期限、撤訴和缺席判決、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以及判決等。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與民事訴訟的第一審程序相類似。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制,經過審理,依法作出具有強制性的裁判。第一審作出四種類型的判決:

(1)維持原判。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

(2)撤銷判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以下五種情況:一主要證據不足;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三違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職權;五濫用職權。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同時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限期履行判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4)變更判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判決變更。

行政訴訟的決定一經宣布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

的,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3.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亦稱上訴審程序,指在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生效前因當事人申請上訴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第二審程序以第一審當事人的上訴為前提,第二審程序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或裁定。第二審程序作出如下審判處理:

(1)維持原判。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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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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