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緊急避險
一、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二、緊急避險的條件
(一)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現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如果事實上并不存在危險,而行為人誤認為存在危險,實施所謂避險行為的,屬于假想避險;對此,應按照處理假想防衛的原則予以處理。
(二)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益正處于受威脅之中。
(三)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必須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損害另一合法權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針對危險來源本身造成損害。
(四)具有避險意識
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避險認識,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正當合法行為。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險的目的。
(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三、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于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于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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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