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國際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國際法的基本理論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團公司在中國的子公司。該公司將SNS柔性防護技術引入中國,在做了大量的宣傳后,開始被廣大用戶接受并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原甲公司員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違反甲公司保密規定,與乙公司合作,將甲公司的14幅攝影作品制成宣傳資料向外散發,乙公司還在其宣傳資料中抄襲甲公司的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圖、原理、特點、說明,由此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甲公司起訴后,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的有關規定,判決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5萬元。針對本案和法院的判決,下列何種說法是錯誤的?(2006年卷一不定項第92題)
A.一切國際條約均不得直接作為國內法適用
B.《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可以視為中國的法律淵源 來源:
C.《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不是我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法院的判決違反了“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
D.《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法院在判決時不應同時適用
答案:A、C、D
提示:考點是國際公法——基本理論——導論當中的國際條約在國內的適用問題。
在中國適用包括:一是國際條約在國內適用,憲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有三種形式,即采納、轉化、并行;二是國際習慣在國內的適用。本題中體現了國際條約的轉化的問題。A選項之所以錯誤,因為民商法領域的國際條約在我國國內可以直接優先適用。 考試就到
解析:法的淵源、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適用
法律淵源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現形式,即根據法律的效力來源不同,而劃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為依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規章、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只要我國簽署生效的國際條約對我國國家機關、團體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是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之一,在審理案件時可以直接適用。我國已于1992年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因 此這一國際公約就成為中國的法律淵源,故A項錯誤,B項正確。
法律體系,又稱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或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但法院的判決依據是法律淵源而不是法律體系,司法原則的“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應當包括屬于法律淵源之列的國內法和國際法,故《伯爾尼公約》雖不屬于我國的法律體系,但是為我國的法律淵源之一,法院在根據其作出判決時,并不違反“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故C、D錯誤。因此本題答案為A、C、D項。
2.甲國是一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其下列行為中,哪些屬于國際法上的國家內政范圍,外國不得進行干涉?(2002年卷一多選第55題)
A.甲國決定廢除君主立憲制,改用共和制作為其基本政治制度
B.為解決該國存在的種族間的沖突,甲國通過立法決定建立種族隔離區
C.甲國決定邀請某個外國領導人來訪
D.甲國決定申請參加某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答案:A、C、D
提示:本題考點是國際公法概論中國際法基本原則下的不干涉內政原則。
聯系:一國內政標準有二:是否屬于國內必須管轄的事項,是否違背國際法的義務。
本題中的“君主立憲”對考生易造成迷惑,現今大多數國家都不是君主立憲制了。
解析:人權的國際保護與國家主權
根據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和不干涉內政原則,國家對外擁有獨立權,即一國在與他國的交往和國際關系中,不受任何外國意志的左右,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外事務,包括:選擇社會制度,確定國家形式即政體,制訂對外政策,申請參加國際組織,自由地決定同他國的建交締約、互派使節等。A項即屬于一國自主選擇確定本國國家形式的問題,C、D項都是一國自主決定對外交往的權利內容,都應選。B項考查的是人權的問題,根據二戰后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特別是1973年《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的國際公約》,種族隔離、種族滅絕、以不人道的手段迫害、驅趕難民,進行國際恐怖活動,這些行為本身就是國際法禁止的國際罪行,有關國家不得以“內政”為借口逃避應承擔的國際責任。因此B項不當選。
故本題答案為A、C、D項。
3.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和相關實踐,對于國際條約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斷是錯誤的?(2002年卷一多選第57題)
A.凡是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條約,都可以在國內作為國內法直接適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圍內,我國為當事國的條約規定與國內法的規定不同時,適用條約的規定,但我國締結該條約時做出保留的條款除外
C.我國作為當事國的任何條約的規定,若與國內法的規定沖突時,在國內法院都直接并優先適用這些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締結該條約時做出保留的條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圍內,在國際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如與我國國內法的規定沖突時,都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答案:A、C、D
提示:本題考點是國際條約在我國法律中的地位。
解析: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A項錯誤很明顯,我國參加或締結的條約并非都在國內作為國內法直接適用,而是分為三種情況:(1)可直接適用的,主要是在民商范圍內,其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奔啊睹穹ㄍ▌t》第142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2)條約與國內法同時適用的,法律依據是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3)條約需經國內法轉化才能適用的,法律依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9條。根據上述分析,并非所有的條約、公約,特別是在外交關系國際人權保護方面的條約公約在我國是一律直接適用的。B項正確。C項僅在民商事領域是正確的,在其他領域則不完全成立,D項錯在沒有考慮到條約保留問題,因而表述不準確。
故本題答案為A、C、D項。
編輯推薦:2014年司法考試卷一國際法模擬練習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