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教材增刪說明】
【大綱新舊對照】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調整對象,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價證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類型。
理解: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分類及其意義,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及分類,貨幣的特殊法律屬性。
熟悉并能夠運用:民法的各項基本原則的含義及其應用,民事權利的救濟方式,物的分類的標準及其法律意義。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調整對象(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 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
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 自愿原則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章 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義,監護的概念、監護人的職責、監護的終止,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個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監護人的設立,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
熟悉并能夠運用: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類型,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銷,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內部 關系、債務承擔的基本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與公民(自然人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類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節 自然人的住所與監護
住所與居所 住所的法律意義 監護的概念 監護人的設立(法定監護 指定監護 委托監護) 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的終止
第四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宣告失蹤的概念 宣告失蹤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蹤的效力 失蹤宣告的撤銷)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個人合伙
個體工商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 個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合伙的出資 合伙財產) 個人合伙的內部關系(合伙事務的執行 入伙 退伙) 個人合伙的債務承擔
第三章 法人
基本要求:
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機關的類型,法人的登記,法人聯營的概念和形式。
理解: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法人的設立方式和設立的要件,法人終止的原因、清算,聯營規避行為的效力。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人的分類,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法人與法人的分支機構,法人的合并與分立的基本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法人的分類(民法通則的分類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 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第二節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責任能力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夠運用: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標準及法律意義,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別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類型、瑕疵,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效果,民事行為的部分無效,可撤銷民事行為的類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類型、效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單方行為、雙方行為與共同行為 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第二節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類型(明示意思表示與默示意思表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對特定人的表示與對不特定人的表示 對話表示與非對話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 詐 脅迫 乘人之危 重大誤解)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行為成立的共通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別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第四節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類型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成就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對當事人的約束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期限的法律要件 期限與條件的區別 始期和終期 期限的效力)
第五節 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 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偽裝行為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的效果 民事行為的部分無效
第六節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類型(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詐、脅迫)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撤銷權 變更權 除斥期間)
第七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類型(無權處分行為 欠缺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債權人同意之前的債務承擔 限制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 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效果(追認 催告權 撤銷權)
第五章 代理
基本要求:
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代理權的概念、終止。
理解:代理的特征、類型。
熟悉并能夠運用:復代理的要件、效力,代理權的發生、授予,濫用代理權之禁止,狹義無權代理的類型、效果,表見代理的要件、效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代理的概念和類型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的類型(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委托代理與法定代理 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本代理與復代理 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第二節 代理權
代理權的概念 代理權的發生(法定代理權的取得 委托代理權的取得) 代理權的授予 濫用代理權之禁止(濫用代理權的概念 濫用代理權的類型) 代理權的終止(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 委托代理終止的特別原因 法定代理終止的特別原因)
第三節 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概念 狹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無權代理的類型 狹義無權代理的效果) 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的法律要件 表見代理的效果)
第六章 訴訟時效與期限
基本要求:
了解: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特征,期限的含義、效力、性質、類型。
理解: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熟悉并能夠運用: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期間、起算以及中止、中斷、延長,期間的計算方法,期間的始期與終期的基本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概念(時效與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特征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二節 期限
期限的含義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質及類型 期間的計算方法 期間的始期與終期
第七章 物權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物權變動的概念。
理解: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民法學上物權的分類的標準及意義,物權行為。
熟悉并能夠運用:物權變動的原則以及物權的效力、物權的變動原因、物權的公示、物權的保護方法的基本規則。
考試內容:
第八章 所有權
基本要求:
了解: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相鄰關系的概念,國家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客體、保護,集體所有權的概念、主體、行使和保護,私人所有權、法人所有權的 內容。
理解:所有權的內容、種類,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主要的相鄰關系。
熟悉并能夠運用: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法的基本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
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所有權的內容(占有 使用 收益 處分)
第二節 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與其他所有權
國家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 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 其他法人所有權)
第三節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 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業主的管理權(業主 的管理權的范圍 物業服務合同)]
第四節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第五節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 拾得遺失物 發現埋藏物 主物轉讓時從物的所有權歸屬與孳息所有權的歸屬 添附(附合 混合 加工) 先占
第九章 共 有
基本要求:
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準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類型。
熟悉并能夠運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內、外部關系的基本規則。
考試內容:
第十章 用益物權
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和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產生和期限,地役權的消滅。
熟悉并能夠運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的當事****利、義務的基本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權的概念 用益物權的特征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人的權利 承包人的義務) 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產生和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第五節 地役權
地役權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權的取得 地役權的內容(地役權人的權利 地役權人的義務) 地役權的消滅
第十一章 擔保物權
基本要求:
了解: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權的消滅。
理解:抵押權的設立、實現、終止,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的設立,權利質權的標的。
熟悉并能夠運用:抵押權當事人的權利,特殊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留置權取得的積極、消極條件,留置權的效力,擔保物權的競合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抵押權
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權的設立(抵押合同的內容 抵押登記 抵押權的標的 抵押權的范圍) 抵押權當事人的權利(抵押人的權利 抵押權人的權利)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實現的要件抵 押權實現的方法 清償債權 抵押權的實現與訴訟時效) 抵押權的終止 特殊抵押權(共同抵押 最高額抵押 財團抵押)
第二節 質權
質權的概念和特征 動產質權(動產質權的設立 動產質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質權(權利質權的設立 權利質權的標的 權利質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節 留置權
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權的取得(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留置權取得的消極要件) 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人的權利 留置權人的義務) 留置權的消滅
第四節 擔保物權的競合
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 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 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
第十二章 占 有
基本要求:
了解:占有的概念和性質。
理解:占有的種類,占有的取得和消滅。
熟悉并能夠運用:占有的事實推定和權利推定、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和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基本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占有概述
占有的概念和性質 占有的種類(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 無瑕疵占有與有瑕疵占有)
第二節 占有的效力和保護
占有的推定(事實的推定 權利的推定)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占有的保護(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占有保護請求權)。
第三節 占有的取得和消滅
占有的取得(直接占有的取得 間接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消滅
第十三章 債的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債的概念和特征、債的要素及其特點。
理解:債的發生原因,債的分類及其意義。
熟悉并能夠運用:合同的概念及分類。
考試內容:
第十四章 債的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夠運用:債的履行的基本規則、債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的主要表現及其法律后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債的履行規則
履行主體 履行標的 履行期限 履行地點 履行方式 履行費用
第二節 債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
履行不能 拒絕履行 遲延履行 瑕疵履行 加害給付
第十五章 債的保全和擔保
基本要求:
了解:債的保全的概念及其意義,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債的擔保的概念和種類。
熟悉并能夠運用: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行使規則及其效力,保證、定金的成立和效力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的概念 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第二節 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的概念和種類 保證(保證的概念和種類 保證的設立 保證期間 保證的效力無 效保證及其法律后果 保證責任的免除) 定金(定金的概念和種類 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效力)
第十六章 債的移轉和消滅
基本要求:
了解:債的移轉的概念。
熟悉并能夠運用: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的基本原理和規則,債的各種消滅事由的構成及其效力。
考試內容:
第一節債的移轉
債的移轉的概念 債權讓與(債權讓與的概念 債權讓與的要件 債權讓與的效力)債務承擔(債務承擔的概念和種類 債務承擔的要件 債務承擔的效力)債的概括承受(合同承受 企業合并)
第二節 債的消滅
債的消滅的概念 清償(清償的概念 代為清償 清償費用) 抵銷 (抵銷的概念 法定抵銷的要件 抵銷的方法 抵銷的效力)提存 (提存的概念 提存的事由 提存的標的 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效力)免除(免除的概念 免除的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混同的概念 混同的成立 混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夠運用:合同訂立(要約與承諾)的規則及合同成立的標準,格式 條款的特殊效力規則和解釋規則,合同解釋的原則與方法,同時履行抗辯權、不 安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內涵及其成立條件和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基本要求:
了解: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含義。
熟悉并能夠運用: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及其效力,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合同的變更
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的條件 情事變更原則 合同變更的效力
第二節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九章 合同責任
基本要求:
了解:違約行為的形態。
熟悉并能夠運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各種違約責任形式的適用條件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規則、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賠償范圍。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違約行為的形態 違約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免責條款)違約責任的形式(繼續履行 釆取補救措施 賠償損失 違約金 定金責任)
第二節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第二十章 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夠運用:上述各種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及其相關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風險負擔和孳息歸屬 標的物檢驗 違約責任 所有權保留 特種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 樣品買賣 試用買賣 拍賣)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二節 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人的義務 受贈****利義務) 贈與合同的終止
第三節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
第四節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的轉租權 買賣不破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
第五節 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賣人的義務 出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
第二十一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夠運用:上述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其相關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攬人的義務 定作人的義務)承攬合同的終止
第二節 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主要條款(勘察、設計合同的訂立 施工、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訂立 分承包的禁止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第二十二章 提供勞務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夠運用:上述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其相關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旅客的義務 承運人的義務) 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托運人的主要義務 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收貨人的主要義務) 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規則
第二節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第三節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受托人的主要義務 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委托合同的終止
第四節 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紀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行紀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委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第五節 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居間人的主要義務 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第二十三章 技術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技術合同的概念、特征。
熟悉并能夠運用:技術合同的一般規則及各種技術合同的特有規則。
考試內容:
第二十四章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夠運用: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以及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受有損失 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給付型不當得利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第二節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務 為他人利益的意思 無法律上的原因) 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管理人的義務 管理人的權利 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章 著作權
基本要求:
了解:知識產權的概念、特征。
熟悉并能夠運用:知識產權的保護,著作權客體、主體、內容、限制、保護的基本原理和規定及鄰接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原理和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的概念、特征 知識產權的保護 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 知識產權保護的訴訟時效 知識產權訴訟特殊程序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著作權的客體
作品的概念 作品的種類 著作權法不予保護的對象
第三節 著作權的主體
一般意義上的著作權主體(作者 繼受人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演繹作品的概念 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人(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 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匯編作品的概念 匯編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 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職務作品的概念 職務作品的種類及著作權歸屬) 委托作品的著作權人 原件所有權轉移的作品著作權歸屬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權歸屬
第四節 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人身權(發表權 署名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財產權(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 轉讓權 獲得報酬權)
第五節 著作權的限制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的情形) 法定許可使用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第六節 鄰接權
鄰接權的概念 出版者的權利(出版者的權利內容 出版者的主要義務) 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表演者的權利內容 表演者的主要義務) 錄制者的權利(錄制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錄制者的權利和義務) 播放者的權利(播放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播放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節 著作權侵權行為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概念 承擔民事責任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承擔綜合法律責任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第八節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軟件著作權的客體和主體(軟件著作權的客體 軟件著作權人及其權利歸屬) 軟件著作權的內容(軟件著作人身權 軟件著作財產權) 軟件著作權的期限和限制(軟件著作權的期限 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軟件登記 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及法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承擔綜合法律責任的侵權行為 軟件復制品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章 專利權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夠運用:專利權主體、專利權客體、專利權的授予條件和程序、專利權的內容與限制、專利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基本原理和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專利權的主體
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單位 受讓人 外國人
第二節專利權的客體
發明 實用新型 外觀設計 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
第三節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條件(新穎性 創造性 實用性) 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新穎性 實用性 富有美感 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四節 授予專利權的程序
專利的申請(專利申請的原則 專利申請文件 專利申請日) 專利申請的審批(發明專利的審批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批) 專利的復審和無效宣告(專利復審 專利的無效宣告)
第五節 專利權的內容和限制
專利權人的權利(獨占實施權 實施許可權 轉讓權 標示權) 專利權人的義務 專利權的期限 專利權的限制(強制許可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第六節 專利侵權行為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侵權行為(專利侵權行為的概念 專利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第二十七章 商標權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夠運用:商標權的取得、商標權的內容、商標權的消滅、商標侵權行為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基本原理和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商標權的取得
取得商標權的途徑 商標注冊的原則(申請在先原則 自愿注冊原則) 商標注冊的條件(申請人的條件 商標構成的條件) 商標注冊程序(申請的代理 注冊申請 審查和核準)
第二節 商標權的內容
專用權 許可權 轉讓權 續展權 標示權 禁止權
第二十八章 婚姻家庭
基本要求:
了解:結婚的概念和條件。
熟悉并能夠運用: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含義和相關規則,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相關規則及離婚的法律后果,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的內容及收養的基本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結婚
結婚的概念和特征 結婚的條件(結婚的法定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登記機關和程序 無效婚姻(無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圍 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請求撤銷的程序 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間)
第二節 離婚
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和程序) 訴訟離婚(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 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離婚的法律后果(離婚時的財產處理 離婚時的債務清償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探望權(探望權的概念與主體 探望權的行使 探望權的中止 探望權的恢復行使)離婚救濟(離婚困難幫助請求權 離婚經濟補償權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節 夫妻關系
夫妻人身關系 夫妻財產關系(法定夫妻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
第四節 父母子女關系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否定制度 婚生父母子女關系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母子女關系 養父母子女關系(收養關系的成立 收養的法律效力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二十九章 繼承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夠運用:繼承權的取得、放棄、喪失的一般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繼承與繼承權
繼承的概念 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繼承權的取得、放棄、喪失和保護
繼承權的取得 繼承權的放棄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保護
第三十章 法定繼承
基本要求:
了解: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定繼承的適用條件、繼承人范圍與順序、代位繼承及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的相關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法定繼承概述
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定繼承的順序
第三節 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的概念 代位繼承的條件
第四節 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遺產問題
第三十一章 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基本要求:
了解:遺囑繼承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熟悉并能夠運用:遺囑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規則,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特征及其效力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三十二章 遺產的處理
基本要求:
了解:遺產的法律特征、范圍及其認定規則。
熟悉并能夠運用:繼承的開始及遺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的基本規則,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確定與處理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繼承的開始
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開始的地點 繼承的通知和遺產的保管(繼承的通知 遺產的保管)
第二節 遺產
遺產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遺產的范圍 認定遺產應注意的問題(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有財產的區別 被繼承人的遺產與保險金、撫恤金的區別)
第三節 遺產的分割和債務清償
遺產分割 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確定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原則)
第四節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概念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確定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第三十三章 人身權
基本要求:
了解:人身權的概念。
熟悉并能夠運用:各種人格權、身份權的法律特征及其保護規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人格權
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權的概念 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的概念 一般人格權的特征) 具體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 健康權 姓名權與名稱權 名譽權 肖像權 隱私權 榮譽權)
第二節 身份權
身份權的概念 親權(親權的概念 親權的內容) 配偶權(配偶權的概念 配偶權的內容) 親屬權(親屬權的概念親屬權的內容 侵害親屬權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章 侵權責任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侵權行為的概念和分類。
熟悉并能夠運用: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及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及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的法律特征,侵權責任的方式及其適用規則,侵權責任的免責和減輕責任的事由以及責任競 合規則,財產損害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原理與規則,侵權責任中連帶責任的承擔。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侵權行為的概念和分類
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侵權行為的概念 侵權行為的特征) 侵權行為的分類(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積極的侵權行為與消極的侵權行為)
第三十五章 各類侵權行為與責任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夠運用:各類特殊主體的侵權行為與責任、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害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特殊主體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提供勞務一方致人損害以及自己受到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幫工活動中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承攬關系中的侵 行為與責任 見義勇為中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第二節 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承擔方式 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
第三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
第四節 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醫療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第五節 環境污染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
第六節 高度危險責任
高度危險責任的構成要件 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事由
第七節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第八節物件損害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物件損害責任的類型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 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1988年4月2日 發布施行)法(辦)發〔1988〕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8日公布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法釋〔200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2003年 12月26日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3〕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 2008年 8月21日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8〕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 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 2009年 5月14日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9〕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 2009年 5月15日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9〕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 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 1999年 12月19日公布 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法釋〔199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 2009年4月24日公布 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法釋〔2009〕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 2012年 5月10日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法釋 [2003]7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2004年 10月2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5次會議通過 2004 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2009年 7月30日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9〕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6次會議通過) 法釋 〔2010〕13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 自1995年10 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 2000年 12月8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法釋〔2000〕4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公布 根據2011年1 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 2013年1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2002 年10月12日公布 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法釋〔2002〕31號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200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 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 1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1次會議通過2012 年12月17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2〕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 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 根據2002年 12月2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改 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法釋〔2013〕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0次會議通過 2009 年12月28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9〕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8 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2002 年10月12日公布 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法釋〔2002〕3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 2009年 4月23日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釋〔200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 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2001 年12月25日公布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法釋〔2001〕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2003年 12月25日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3〕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2011年 8月9日公布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4月 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公布 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5年9月11日) 法(民)發〔1985〕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公布 自2010 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增 法律 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8 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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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