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自白任意規則
(一)概念
自白任意規則,又稱非任意自白排除規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基于被追訴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認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違背當事人意愿或違反法定程序而強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須予以排除。
(二)要求
根據自白規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對于控方舉出的違反自白任意性規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辯護方表示異議的,法官應當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該證據,并不得以該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
(三)我國現行規定
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等條文的規定來考察,我國已經基本確立了自白任意規則。
二、傳聞證據規則
(一)概念
傳聞證據規則,也稱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即法律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根據的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如無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審期間以外及庭審準備期間以外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所謂傳聞證據,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1.書面傳聞證據
親身感受了案件事實的證人在庭審期日之外所作的書面證人證言,及警察、檢察人員所作的(證人)詢問筆錄:
2.言詞傳聞證據
證人并非就自己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而是向法庭轉述他從別人那里聽到的情況。
(二)排除的理由
1.傳聞證據有可能失真;傳聞證據因具有復述的性質,可能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傳述錯誤或偏差。
2.傳聞證據無法接受交叉詢問,無法在法庭上當面對質,其真實性無法證實,也妨礙當事人權利的行使。
3.傳聞證據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陳述,基于直接言詞原則,證據調查應當在法庭上進行,以保證裁判官能夠察言觀色,辨明其真偽。但是,對于傳聞證據,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聽取原陳述人的陳述,因而無法觀察原始證人作證時的表情和反映,很難判斷其真實性和準確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立法并沒有規定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只是部分地體現了該規則的精神。
三、意見證據規則
(一)概念
意見證據規則,是指證人只能陳述自己親身感受和經歷的事實,而不得陳述對該事實的意見或者結論。
(二)排除的理由
1.證人發表意見侵犯了審理事實者的職權;
2.證人發表意見有可能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誤導;
3.普通證人缺乏發表意見所需要的專門性知識或者基本的技能訓練與經驗;
4.普通證人的意見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沒有價值,證人的職責只是把事實提供給法院,而不是發表對該事實的意見。
(三)我國的立法規定
我國將證人和鑒定人予以區分,鑒定意見是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作為某一方面專家的鑒定人的意見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端佬贪讣C據規定》對作為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的審查,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關于普通證人的意見證據,《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12條第3款也作了規定,即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四、補強證據規則
(一)概念
所謂“補強證據”,是指用以增強另一證據證明力的證據。一開始收集到的對證實案情有重要意義的證據,稱為“主證據”,而用以印證該證據真實性的其他證據,就稱之為“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為了防止誤認事實或發生其他危險性,而在運用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為定案根據。一般來說,在刑事訴訟中需要補強的不僅包括被追訴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特定證據。
(二)補強證據必須滿足的條件:
1.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2.補強證據本身必須具有擔保補強對象真實的能力,設立補強證據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確保特定證據的真實性。
3.補強證據必須具有獨立的來源,即補強證據和補強對象之間不能重疊,例如被告人在審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為其當庭供述的補強證據。
(三)我國的立法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被告人供述需要補強的規則。
五、最佳證據規則
(一)概念
最佳證據規則,又稱原始證據規則,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方式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情時,其原件才是最佳證據。
(二)要求
該規則要求書證的提供者應盡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則必須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說明,否則,該書證不具有可采性。
最佳證據規則的著眼點是書證的真實性、可靠性。書證的原件,其真實、可靠程度顯然要高于抄件和復印件。由于在抄寫或復制的過程中很可能遺漏了重要內容或是故意弄虛作假,因而抄件或復制件存在虛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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