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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變點59

發表時間:2014/1/27 10:31:0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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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

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通知家屬的問題未做規定,實踐中常出現不通知家屬,以至家屬誤以為親人失蹤而報案的情形發生。

新法第73條第2款: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解讀:

1、無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沒有家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家庭住址、通訊方式無法查找或者根據其提供的聯系方式聯系不上,以及因為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通訊、交通中斷等無法通知的情形。但這些均需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否則很可能被執法人員濫用。

2、對于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首先調查其身份,不能不經調查就直接以“無法通知”為由拒絕通知家屬。

考察方式:

1、只適用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形,不適用于在住處執行的監視居住;

2、只有無法通知的情形才可不通知,不包括“有礙偵查”的情形;

3、必須通知家屬,而無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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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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