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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會典
(1)《大明會典》。
明英宗時開始編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編成,但未及頒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補。《大明會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職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載事例。故《大明會典》就其內容、性質與作用來看,仍屬行政法典,起著調整國家行政法律關系的作用。
(2)《大清會典》與清代行政法。
為了規范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自康熙朝開始,清廷仿效《明會典》編定《清會典》,記述各朝主要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制度。計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部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稱《大清會典》。
自乾隆二十七年編纂《乾隆會典》開始,《清會典》的編纂一直遵循“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的原則,典、例分別編輯遂成固定體例。“會典”所載,一般為國家基本體制,少有變動。具體的變更,則在增修“則例”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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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