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法理學》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法律推理的涵義
所謂法律推理,指法律人從一定的前提推導出法律決定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規則。
二.法律推理的特點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學中的"理"為基礎的。
2.法律推理受現行法律的約束。
現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約法律推理的條件,法律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都可以成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原則、政策、法理和習慣都會成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國家,來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規則,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為行為規范或人的行為是否正確或妥當提供正當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問題是:規則的正確涵義及其有效性是否正當的問題,當事人是否擁有權利、是否應有義務、是否應付法律責任等問題。
三.法律推理的種類
(一)演繹推理
1.演繹推理的涵義
演繹推理也叫三段論的推理方式,是從一個共同概念聯系著的兩個性質的判斷(大、小前提)出發,推論出另一個性質的判斷(結論)。 在成文法國家,法律適用通常被認為屬于演繹推理的運用。法律規范是大前提,法庭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結論。如:
大前提:殺人者死; 小前提:張三故意殺人; 結 論:張三應該被處死。
2.演繹推理過程中應遵循的規則
①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必須正好包含了三個詞,而且每個詞在整個推論中都是在一個意義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至少要有一個前提中的詞是周延的。
③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詞,在結論中也不會是周延的。
④沒有任何擁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論推論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有一個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結論必定是否定的。
⑥沒有任何一個具有特稱結論的有效三段論推論可以擁有兩個全程前提。
(二)歸納推理。
1.歸納法的含義
歸納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個別的事物或現象推出該類事物或現象的普遍規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種推理方法:簡單枚舉法、統計概率法與求因果聯系法。這三種方法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通過對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觀察、綜合、分類、比較,從而推斷出該類事物具有某種共同的屬性,是一種由特殊推導出一般的邏輯推理。
2.歸納法的含義
與演繹法不同,歸納法是一種綜合的方法,它的結論往往會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識范圍,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蘊含于前提之中的結論。從而大大擴展我們的認識。在這個意義上,可以將歸納邏輯視為產生人類新知識的主要思維方式之一。但也正因為歸納法的結論并不必然蘊含于前提之中,其結論與前提之間缺乏必然的聯系。所以歸納法的證明力要弱于演繹法,歸納法得出的結論也并不可靠。
無論歸納法本身的證明力及其結論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認歸納法乃是人類最基本的一種認識能力。運用歸納法(也只能憑借歸納法)對于經驗世界紛繁蕪雜的現象進行觀察、比較、綜合、總結而產生出的一般性知識是人類一切知識的最終根基!
3. 法律適用中運用歸納推理必須遵守的規則
除了所舉事例具有足夠的代表性,累計經驗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數量越大,推論所得的結論正確的概率就越高。
(三)類比推理
1.類比推理的含義
類比推理是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是根據兩個或兩類事物在某些屬性上市相似的,從而推導出它們在另一個或另一個屬性上也是相似的。其一般形式為: A(類)事物具有a、b、c、d等屬性,B(類)事物具有a、b、c等屬性,因此,B(類)事務也具有d屬性。
2類比推理的原理:類似案件類似判決。
3.類比推理適用的基本形式是:一個規則適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實質上與甲案件類似,那么適用于甲案件的規則也可以適用于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類比推理為主。
4.類比推理的步驟:
首先,識別一個權威性的基點或判例。
這個基點通常是:
①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義;
②適用同一制定法規則的司法判例;
③無爭議的假設案件;
④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規則所支配的案件或情況;
⑤與制定法相聯系的歷史實踐或情況;
⑥與法律制定同時期的經濟和社會實踐;
⑦立法史。
其次,在判例和一個問題案件間識別事實上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再次,判斷是事實上的相同點還是不同點更為重要,如果屬于后一種情況,就要區別對待。同樣需要通過價值判斷來決定此處的重要程度。
(四)設證推理
1.設證法的含義
設證法并不屬于傳統邏輯的范疇,而是由美國人Ch·S·皮爾士所創立的一種獨特的邏輯方法。該方法系從一個已知的一般規律加上各種已知的特殊中,推斷出未知的特殊。皮爾士在研究邏輯推理時發現,我們時常都會面對某種很奇怪的情況,只有假設它是某個普遍規則的實例,這種情況才能得到說明,于是我們便會自覺地采納這個假定。這種思維過程就是設證法,
2.設證法舉例
(1)白豆案例:
由已知:1.所有從這個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結論:這些菜豆是從這個口袋里拿出的。
(2)魚化石案例:
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魚類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塊內陸發現了海洋魚類化石;由此可得出結論:這片大陸曾經是海洋。
(3)皮爾士的親身經歷。
有一次皮爾士去土耳其,在從碼頭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個男人騎在馬上,4個馬夫為他撐著遮陽篷。他想到只有當地省長才有如此排場,于是推論那個騎馬的男人就是省長。這是設證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個具體運用。
3.設證法的可靠性
設證法作為一種邏輯方法具有太強的假設性,而其結論甚至比歸納和類推所得出的結論還要不可靠得多。這是因為歸納法是由諸多相似的個性推導出一個未知的共性,而類推則是由較多個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導出另一些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兩者都是有較多的已知證據推導出較少的未知結論,而設證則是僅僅從個別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導出另一個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結論必然是極不可靠的。相比較而言,設證作為一種邏輯方法似乎已經違背了傳統邏輯對于確定性的執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著提供假說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產生具有說服力的結論。
4.設證法在法學中運用
設證法在一般法律活動中主要運用于刑事偵查。而具體到法律推理中設證法則主要運用于從已知特殊由規則推論到未知特殊,從案件(結論)經由規則推論到案件。它帶有從結論發現法律的味道。
設證法是一種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邏輯,其本身不能像歸納與演繹一樣總結出固定的邏輯推論形式,且設證法的運用受到非邏輯因素的影響太深(個人知識水平、主觀偏向、經驗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預都會對設證法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因此設證法的有效性是很難保證的,但它對于法律發現的意義又格外重大。因此為設證法創設若干保證其有效性的基本準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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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