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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和決定、執行機關
(一)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決定、執行機關
1.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2.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審的決定,也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申請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下列人員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三、保證的方式及其關系
(一)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的關系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形式,只能擇一而用之。
(二)保證金保證
1.保證金的數額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
(1)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
(3)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
(4)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2.保證金的處理
(1)沒收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退還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保證人保證
1.保證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
(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5)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2.保證人的義務
(1)監督被取保候審的人履行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2)發現被取保候審的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3.未盡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1)保證人發現被取保候審的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未及時報案,經查證屬實的,處以罰款;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4)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也由公安機關決定。
四、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及取保候審的期限
(一)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不得妨礙訴訟的順利進行或可能妨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3.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