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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匯票的特征
(1)匯票關系中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匯票是委托他人進行支付的票據。
(3)匯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進行承兌。
(4)匯票是在見票時或者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票據。
(5)匯票對于當事人特別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沒有特別的限制,既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公司、企業或個人。
2.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在出票人簽章不真實或者出票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票據無效;未經背書轉讓的,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已經背書轉讓的,票據無效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3.票據法上的匯票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
4.背書轉讓的限制情形:
(1)出票人的限制背書。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
(2)背書人的限制背書。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回頭背書。回頭背書具有一般背書的效力,并不因被背書人是先前的票據債務人而使該票據權利歸于消滅,只是在權利擔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4)附條件背書。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分別背書和部分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6)期后背書。期后背書應當屬于無效背書,不能發生一般背書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債權轉讓的效力。但期后背書的背書人仍須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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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