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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中辯護的種類有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三種:
(一)自行辯護
刑訴法32條規定。理解下列含義:
1.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辯護權的基本形式;
3.在自行辯護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變;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說,法律賦予辯護人所特有的一些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如閱卷權等)
(二)委托辯護
1.委托人的范圍
委托的方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委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或者非律師為辯護人。
(3)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律師和非律師為辯護人。
3.告知義務
互相告知義務:
(1)辦案機關的告知義務
①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②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③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辯護人的告知義務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三)指定辯護和法律援助
1.指定辯護和法律援助的四個知識點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2)時間: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
(3)主體:辦案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
(4)對象:律師;
(5)必須存在法定情形。
2.法定情形——8種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
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