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與善意第三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法》第37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與債務人的關系
(一)合伙企業債務的性質
《合伙企業法》第38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因此,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的性質屬于補充性責任。
(二)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1、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 .
(1)比照《合伙企業法》33條第1款利潤與虧損的分擔原則來處理,即“約定-協商-實繳出資-平均”。
(2)合伙人的對內追償權。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自己應當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40條)。
(三)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規則
1、債權人抵銷權的禁止
當某一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而該合伙人的債權人同時又負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時,該債權人只能請求合伙人履行債務,而不得以其對合伙企業的債權主張相互抵銷,即不得以其對某一合伙人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2、代位權的禁止
當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人的身份而主張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合伙份額的強制執行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即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清償債務。
(四)合伙中有關訴訟的問題國家司法考試 教育 網
根據《民通意見》第45條的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伙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國家司法考試效力;未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伙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發生國家司法考試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47條的規定,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當在國家司法考試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
此兩種司法解釋有沖突之處,根據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后者即《民訴意見》的規定,即起字號的個人合伙仍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而不以字號為訴訟當事人。
(責任編輯:liushengbao)